甘小辉(身份证:44162119*********9):
本机关依法查明:甘小辉于2025年3月23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塘东区福前路138-2场所内为患者梁*枝开展口腔执业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511001177)1份;2、现场检查照片1份;3、询问笔录(甘*辉)(2025年3月25日、3月26日、9月12日)各1份;4、询问笔录(潘*诺)(2025年3月25日、3月27日)各1份;5、微信名及聊天截图3张;6、《居民身份证》(甘*辉、潘*诺)影印件各1份;7、《居民身份证》(梁*枝)复印件1份;8、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2份;9、《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1〕11-18号)复印件1份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没收止血棉球、一次性口腔印模托盘、断血流胶囊等药品、医疗器械1箱(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编号:深龙华卫医证保决〔2025〕11-FC1号,及物品清单);3、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卫医技罚告〔2025〕1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福城分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碧澜路华盛峰荟名庭1期2栋商铺109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福城分中心
联系人:刘银浩
电话:0755-29001503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