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广东大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52919G
法定代表人:段自水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汇金西一街8号1栋405室
你单位因入驻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时间未满5年,违反了《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1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填表声明与保证》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收回扶持政策补贴的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将已申领的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场租补贴人民币42807.6元、装修补贴人民币17252元,合计人民币60059.6元退还至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账户。
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前述义务,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退还扶持政策补贴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收回扶持政策补贴的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你单位可在收到《退还扶持政策补贴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携带有关材料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环观南路61号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0755-23772795-8004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退还扶持政策补贴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我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退还扶持政策补贴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关于退还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扶持政策补贴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