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劳监告〔2025〕G-024号],内容如下:
被告知单位: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49270;法定代表人:周凯迪;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A、BA1002。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依法批准后延长案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经查,你单位拖欠2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38895.37元、拖欠2名员工2024年8月份的工资21049.91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9月份的工资33383.78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10月份的工资18644.18元、拖欠5名员工2024年11月份的工资35485.89元、拖欠5名员工2024年12月份的工资26735.26元、拖欠4名员工2025年5月份的工资17338.93元、拖欠5名员工2025年6月份的工资36294.52元、拖欠5名员工2025年7月份的工资23652.07元。共计拖欠5名员工的工资251479.91元。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以上违法行为有欠薪明细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的裁量阶次,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柏先生
联系电话: 0755-21011935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