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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劳监罚〔2025〕G-024号],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49270;法定代表人:周凯迪;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A、BA1002。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依法批准后延长案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经查,你单位拖欠2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38895.37元、拖欠2名员工2024年8月份的工资21049.91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9月份的工资33383.78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10月份的工资18644.18元、拖欠5名员工2024年11月份的工资35485.89元、拖欠5名员工2024年12月份的工资26735.26元、拖欠4名员工2025年5月份的工资17338.93元、拖欠5名员工2025年6月份的工资36294.52元、拖欠5名员工2025年7月份的工资23652.07元。共计拖欠5名员工的工资251479.91元。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以上违法行为有欠薪明细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并将缴纳回执交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208室。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柏先生

  联系电话:0755-21011935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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