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公民身份号码:22***************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28日、2025年9月27日在深圳一朴堂中医诊所进行按摩、推拿等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5年11月5日);2.黎**的询问笔录2份(2025年11月5日、11月6日);3.投资人兼受委托人赵**的询问笔录6份(2025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11日、11月17日、11月19日、12月4日);4.受委托人周**的询问笔录5份(2025年11月5日、11月12日、11月14日、12月10日、2026年1月6日);5.法定代表人张**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0日);6.投资人黄**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0日);7.医师刘**的询问笔录2份(2025年11月14日、11月18日);8.医师杨**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材料各1份(2025年11月14日);9.医师兼诊所负责人郭**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8日);10.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4页);11.王萍微信号查询截图记录1份;12.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3份;13.微信截屏记录1份(共2页);14.现场照片记录2份(共3页);15.《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制)影印件各2份;16.授权委托书3份(受委托人黎**、受委托人赵**;受委托人周**);17.法定代表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影印件各1份;18.店长兼受委托人黎**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19.投资人兼受委托人赵**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20.受委托人周**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21.投资人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22.医师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3.医师兼诊所负责人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4.王萍微信号截图2份;25.赵**支付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账单截图1份;26.机构义诊当天的微信记录1份(共2页)、照片1份;27.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28.《一朴堂中医诊所股权合作协议书》影印件1份、《深圳一朴堂中医诊所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影印件2份;29.法定代表人张**和受委托人周**的结婚证影印件1份;30.赵**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份;31.投诉人谭**的询问笔录3份(2025年11月3日、12月8日、2026年1月5日);32.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3.谭**微信支付记录截图1份;34.朱**被烧伤的房间照片1份;35.朱**被烧伤的伤口照片4份;36.谭**标着“弘善堂”的健康调理档案1份;37.朱**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38.朱**到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3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份、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39.谭**提供的监控视频1份;40.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商请协助提供王某身份信息等材料的函1份;41.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回函材料1份(共10面);42.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备案情况确认1份;43.协助调查函1份;44.腾讯公司关于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1份及光盘1份;45.黄**通话录音及文字材料各1份为证。
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从重”的裁量情形,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卫医技罚告〔2025〕1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龙华分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755-28032129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