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懋制衣(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龙华)劳监罚催〔2025〕G-007号],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盈懋制衣(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143XK;法定代表人:苏柏坚;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大富工业区11号鹏龙蟠科技园D栋厂房501。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依法批准后延长案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经查,你单位拖欠1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9500元、拖欠2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13891元、拖欠6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33438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70631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80081元、拖欠14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85116元、拖欠17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90628元、拖欠19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126584元、拖欠18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121973元、拖欠19名员工2024年12月份工资118951元;拖欠29名员工2025年1月份工资157641元、拖欠28名员工2025年2月份工资134180元、拖欠28名员工2025年3月份工资182186元、拖欠27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166208元、拖欠3名员工2025年5月份工资900元。共计拖欠员工工资1391908元。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并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9”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华)劳监罚〔2025〕G-007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你单位应当于收到《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华)劳监罚〔2025〕G-007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已依法送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50000元;加处罚款0元(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