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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中心)章程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日期:2026年03月1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深圳市龙华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行政服务中心A2002(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汇处)。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龙华区政府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论证,概算审核;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数据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参考指标体系。

  承担区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经济形势分析,研究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围绕重点领域,开展产业研究;研究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协助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依职责开展价格认定、价格争议协调。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不单设党支部,全体党员归属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支部委员会管理,所有的党建工作均按照党支部的要求进行。党组织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促进事业发展。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前行方向;

  (二)举办单位党组会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提出意见;

  (四)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及查处;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六)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七)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员作用与参与。

  本单位党员均应编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相应党小组,正常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党的组织生活。本单位党员在接受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应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程序是相关决策议题经中心主任、部长集体决策后,按《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会议制度》《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报请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中心主任办公会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直接由中心主任、部长组成。

  (三)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1.领导班子议事的形式为主任办公会议。会议一般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对各部门提交的有关事项开展研究讨论。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决议一般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决议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2.主任办公会由领导班子成员、提交议事部门负责人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3.主任办公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单位主任,由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组织部任免/聘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为部长和副部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单位管理层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单位主任职权具体为

  1.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2.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对区委、区政府、举办单位有关决策进行研究和工作部署;

  3.主持项目内审会议,对项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

  4.主持技术委员会会议,对技术复杂、投资额较大或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5.负责对项目评审意见和相关函件的审阅和签批;

  6.负责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7.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设置8个内设机构

  1.综合部  负责做好联系服务等综合事务工作;负责评审中心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

  2.经济研究部  加强经济形势分析与预判,分析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产业规划部  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围绕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进行产业趋势和动向研究,开展行业调研分析、产业及空间规划研究、政策措施等相关咨询;谋划、研究、跟踪具有带动性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

  4.金融研究部  跟踪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各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变化,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协助编制促进区域金融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推动龙华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5.金融服务部  协同开展金融机构招商引资工作,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配合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体工作。加强银企对接,组织开展各类金融服务活动。配合开展金融法治知识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6.项目审核一部  负责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论证;负责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的概算审核。

  7.项目审核二部  负责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论证;负责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的概算审核;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数据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参考指标体系;参与制定政府投资项目领域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8.价格认定部  负责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认定。接受申请,依法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二)产生程序:由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三)议事规则:由各部门自行决定,实行部长/副部长负责制。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申请办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事项,并了解办理进度;

  (三)对本单位的业务运作提出意见、建议、举报或投诉,并得到反馈;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配合本单位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办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事项时,履行如实申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义务;

  (三)提出的诉求合理合法、真实有据;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保障服务对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有关权利。服务对象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来访、信函、电话、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及对应职能,在举办单位统筹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评估论证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评审、自审等方式,审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的合理性、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合理性,最终出具评审报告。

  审核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通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审核和自审等方式,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概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等,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成果核查、答疑等工作,最终出具评审报告。

  依职责负责国防、经济、产业、金融、价格认定等领域的有关业务研究、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为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支出、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按照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不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名义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捐赠、资助,所有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工作由举办单位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区级审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其他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6年1月16日经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6年3月6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中心)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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