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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众锦人才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4月03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众锦人才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劳监罚〔2026〕C-008号],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深圳众锦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BEB375;法定代表人:王国梁;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1栋1005。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对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2025年2月18日成立以来,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二十二万七千元。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付款记录、退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退费申请书、就业指导服务协议、情况说明、劳动监察保障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82第(三)项从重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二万(¥227000),并处罚款万元(¥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并将缴纳回执交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0755-21011935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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