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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6年04月1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王萍(公民身份号码:22***************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28日、2025年9月27日在深圳一朴堂中医诊所进行按摩、推拿等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5年11月5日);2.黎**的询问笔录2份(2025年11月5日、11月6日);3.投资人兼受委托人赵**的询问笔录6份(2025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11日、11月17日、11月19日、12月4日);4.受委托人周**的询问笔录5份(2025年11月5日、11月12日、11月14日、12月10日、2026年1月6日);5.法定代表人张**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0日);6.投资人黄**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0日);7.医师刘**的询问笔录2份(2025年11月14日、11月18日);8.医师杨**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材料各1份(2025年11月14日);9.医师兼诊所负责人郭**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8日);10.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4页);11.王萍微信号查询截图记录1份;12.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3份;13.微信截屏记录1份(共2页);14.现场照片记录2份(共3页);15.《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制)影印件各2份;16.授权委托书3份(受委托人黎**、受委托人赵**、受委托人周**);17.法定代表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影印件各1份;18.店长兼受委托人黎**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19.投资人兼受委托人赵**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20.受委托人周**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21.投资人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22.医师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3.医师兼诊所负责人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4.王萍微信号截图2份;25.赵**支付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账单截图1份;26.机构义诊当天的微信记录1份(共2页)、照片1份;27.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28.《一朴堂中医诊所股权合作协议书》影印件1份、《深圳一朴堂中医诊所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影印件2份;29.法定代表人张**和受委托人周**的结婚证影印件1份;30.赵**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份;31.投诉人谭**的询问笔录3份(2025年11月3日、12月8日、2026年1月5日);32.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3.谭**微信支付记录截图1份;34.朱**被烧伤的房间照片1份;35.朱**被烧伤的伤口照片4份;36.谭**标着“弘善堂”的健康调理档案1份;37.朱**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38.朱**到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3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份、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39.谭**提供的监控视频1份;40.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商请协助提供王某身份信息等材料的函1份;41.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回函材料1份(共10面);42.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备案情况确认1份;43.协助调查函1份;44.腾讯公司关于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1份及光盘1份;45.黄**通话录音及文字材料各1份为证。

  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从重”的裁量情形,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医师行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5〕1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88658708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龙华分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755-28032129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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