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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6年04月3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龙创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4月11日经营不符合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消毒产品“古方鼻炎通”,且宣传内容出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5411日)2.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3.《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影印件1份6.现场管理人宋**身份证影印件1份7.现场管理人宋**询问笔录1份(2025411日)8.古方鼻炎通产品使用说明书影印件1份9.网络查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共2页);10.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影印件1份11.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1份12.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古方鼻炎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1份共18页);13.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影印件1份14.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15.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古方鼻炎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1份共18页);16.网络查询店铺“龙创星医药健康专营店”截图打印件1份;17.关于移交“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有关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18.关于移交“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有关线索的函打印件1份;19.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20.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21.现场管理人宋**询问笔录1份(2025428日)22.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打印件1份(共12页);23.销售授权委托书打印件1份;24.销售代理协议打印件1份共2页);25.店铺订单数据截图打印件一份(共4页);26.店铺古方鼻炎通商品整改后页面打印件1份(共6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48的一般裁量情节,你单位经营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且宣传内容出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现无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造成了感染性疾病暴发,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48,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消罚〔2025〕1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88658708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福东龙华府一栋一楼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大浪分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755-28010197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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