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等753名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在册轮候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我局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你们已不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轮候条件,其中,272户因户籍已迁出本市,481户因拥有自有住房不符合轮候要求。我局已依法作出拟取消你们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向你们送达《关于取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预告知书》,但因地址不详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送达。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向你们送达《关于取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预告知书》(详见附件2、附件3)。
如对拟取消轮候资格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108A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753名不再符合轮候资格的在册轮候人名单
2.关于取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预告知书(户籍已迁出)
3.关于取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预告知书(拥有自有住房)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