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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建凯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8月2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建凯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因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深(龙华)劳监责〔2026〕B-060号],内容如下:

  被责令改正单位:建凯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692X4;法定代表人:郭筑蓉;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综合大楼观平路39号2楼厂房。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劳动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深(龙华)劳监询〔2026〕B-060号《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7月28日15时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并依法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至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以及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改正。具体内容如下:按照深(龙华)劳监询〔2026〕B-060号《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依法提供或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平安路22-2号<鸿湖科技园内>,联系人罗先生,联系电话:0755-28027893)。逾期视为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第二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处理本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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