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凯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因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劳监告〔2026〕B-060号],内容如下:
被告知单位:建凯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692X4;法定代表人:郭筑蓉;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综合大楼观平路39号2楼厂房。
经查,因涉及针对你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事项,本机关于2026年7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深(龙华)劳监询〔2026〕B-060号”《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前述通知文书送达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等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84、序号185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的裁量阶次,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壹仟元罚款(¥11000)。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0755-21011935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