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因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劳监罚﹝2026﹞B-052号],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天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TX8GA0E;法定代表人:张子钊;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四路18号1栋1801。
因涉及针对你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事项,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深(龙华)劳监询〔2026〕B-052号”《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前述通知文书送达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84、序号185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的裁量阶次,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壹仟元整罚款(¥11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并将缴纳回执交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208室(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联系人:杜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