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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10月15日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打印

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华)劳监罚催〔2025〕G-024号《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书内容如下:

  被催告单位: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49270,法定代表人:周凯迪,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A、BA1002。

  你单位拖欠2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38895.37元、拖欠2名员工2024年8月份的工资21049.91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9月份的工资33383.78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10月份的工资18644.18元、拖欠5名员工2024年11月份的工资35485.89元、拖欠5名员工2024年12月份的工资26735.26元、拖欠4名员工2025年5月份的工资17338.93元、拖欠5名员工2025年6月份的工资36294.52元、拖欠5名员工2025年7月份的工资23652.07元,共计拖欠5名员工的工资251479.91元。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向你单位作出深(龙华)劳监罚〔2025〕G-024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50000元;加处罚款0元(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深(龙华)劳监罚催〔2025〕G-024号《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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