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徕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劳监罚〔2026〕G-038],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深圳路徕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8H829G,法定代表人:黄伟文,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社区丽山路65号平山民企科技园2栋东301(一照多址企业)。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批准后延长案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经查,你单位拖欠5名员工2026年3月的工资49788.51元、拖欠6名员工2026年4月的工资59124.32元、拖欠7名员工2026年5月的工资65230.52元。你单位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未完全支付,仍拖欠3名员工2026年3月的工资24495.75元、拖欠4名员工2026年4月的工资32324元、拖欠5名员工2026年5月的工资39823.24元,共计拖欠员工工资96642.99元。
以上事实有《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9”所列,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的裁量阶次,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至我局208室。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柏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