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一楼生产车间刷胶岗位2名从事刷胶作业人员提供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违法行为。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调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A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10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022年10月24日,A公司总经理胡某、操作员王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文书、资料进行了签字并捺印确认。
2022年11月8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已整改完毕。
2022年11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8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公司的以下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23)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意识到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意识到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每个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才能长治久安、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