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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年03月0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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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312.7KG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号的规定,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过程

  2022年12月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312.7KG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杂物房内。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较大事故风险,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安全技术说明书》及采购来源,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抽样进行专业检测。

  经检验,涉案危险化学品为闭环闪点10.5°C,且初沸点大于35°C的易燃液体。2023年1月2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涉案危化品的鉴定结果告知该公司。

  2023年1月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已整改完毕;

  2023年1月20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A公司作出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A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作出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上5T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5T以上10T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10T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9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证机关为我市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本案中,A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杂物房无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无防泄漏装置,无应急淋洗装置,无防爆型抽排风装置,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不是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A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号的规定进行裁量,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不等同一般物品,不能把危险化学品风险等同一般风险,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中要树立防范意识,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的全流程。如未按照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将会面临大额行政处罚,如发生事故,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预防第一。企业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才能长治久安、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