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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2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2025年5月,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5〕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若干规定》自2020年2月10日实施至今约5年,已于2025年2月10日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做好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和严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对原《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修订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二)《关于撤销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通知》(深龙华编发〔2024〕15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定》(深府〔2021〕18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31条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单位名称更新。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将“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查违办)”修改为“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龙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修改为“龙华区财政局”、“街道查违办”修改为“街道办事处”。
(二)删除查违领导小组相关表述、完善街道初审意见会议审议及区分管领导办公会议审议环节。龙华区及辖区各街道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已撤销,《若干规定》第三条删除“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历史违建的处理,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研究解决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删除“街道查违办协调并承担辖区历史违建处理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处理条件的历史违建召开街道办事处查违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修改为“对符合初审处理条件的历史违建召开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审议并出具初审意见”。
《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修改为:“规划土地审查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或备案凭证的,并已提交《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的历史违建,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办公会议审议。”
(三)删除无上级政策文件支撑事项及对内工作相关指引文件。《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中删除“建立历史违建测量机构目录”的表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删除“将当事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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