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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长者助餐服务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民规〔2023〕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长者助餐服务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对《深圳市龙华区长者助餐服务管理办法》续期五年,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深圳市龙华区长者助餐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华区长者助餐工作,扩大长者助餐服务供给,保障长者安全、方便、健康用餐,构建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长者助餐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长者助餐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者助餐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出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餐食制作、集体用餐、餐食配送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设施。

  第四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包括长者饭堂和助餐服务点。

  (一)长者饭堂,是指由街道举办或社会力量建设运营,或依托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改造,或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就餐场地改造,为街道、社区及周边老年人提供餐食制作、集中就餐及订餐外送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助餐服务点,是指对不具备建设长者饭堂条件,利用长者服务中心、长者服务站、长者服务点、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既有场地,依托供餐单位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就餐、订餐外送服务的嵌入式助餐服务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区长者助餐服务的制度建设、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推进长者助餐服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点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资格认定、日常运营的监督以及资助审批和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助餐对象资助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对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形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长者饭堂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将长者助餐资助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报,区财政局做好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长者助餐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资格认定

  第十条  长者饭堂和助餐服务点选址应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尽量满足下列条件:

     (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长者饭堂设置标准:

     (一)依托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改造的长者饭堂

  1. 厨房及配餐操作间不小于30平方米,用餐场地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场地应符合《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深食药〔2017〕215号)及配套《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的要求;

  2.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在B级以上;

  3. 配备满足长者助餐服务需求的餐食保温、外送、用餐以及留样设备;

  4. 配备便于老年人行动的无障碍设施;

  5. 在其经营范围及供餐能力范围内,为街道、社区及周边长者提供集中就餐及订餐外送服务。

    (二)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就餐场地改造的长者饭堂

  1. 场地须符合《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深食药〔2017〕215号)及配套《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有关餐馆的要求,提供网络外卖的,应申请备注“网络经营”经营项目;

  2. 获得食品安全量化A级资质,在其经营范围及供餐能力范围内,为长者提供助餐及订餐外送服务;

  3.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餐场地,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第十二条  助餐服务点设置标准:

    (一)助餐服务点的就餐场地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二)配备满足长者助餐服务需求的餐食保温、外送、用餐设备;

    (三)助餐服务点就餐场地与餐位设置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采光良好,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老年人口密度及本街道实际需求做好长者饭堂布局规划,长者饭堂建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不由政府单独出资建设,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以步行路程不超15分钟为宜,整合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设施场地资源,设置助餐服务点。各街道经评估认定2家长者饭堂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需要增加的,须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资格认定申请,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资格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与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将审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通过审核的运营机构方可获得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长者饭堂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建设设计图纸复印件(验原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四章  助餐补贴对象及认定

  第十六条  助餐补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第一类:龙华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三属五老”、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户籍年龄在8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第二类:龙华区户籍年龄在70至84周岁的老年人。

  除第一、第二类助餐补贴对象外的全区年龄在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自愿原则就餐或享受送餐服务,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助餐补贴对象,在使用助餐服务前,需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龙华区长者就餐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给符合条件的助餐对象配备电子卡片。通过审核的助餐补贴对象方可享受相关补贴。

第五章  运营规范

  第十八条  公办长者饭堂的运营机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助餐服务点的运营机构。

  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助餐方式、餐食价格、送餐费用、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资助方式、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遵守操作规范、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同时要求最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严守安全底线,健全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整改,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按要求统一悬挂标牌标识,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餐饮收费价格(老年人优惠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实行“六公示”制度。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的长者饭堂须公示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助餐场所的醒目位置区分服务人群类别,明码标价,并将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助餐方式向社会公开,及时听取老年人的就餐意见并积极改进。

  第二十三条  长者饭堂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提供营养指导,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有能力的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聘请公共营养师,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菜单。

  第二十四条  长者饭堂提供餐食配送,送餐车应装有具备保温功能的送餐箱,保证餐品送达时温度适宜食用。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餐食食物宜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器具予以封装,出品至助餐点宜在2小时内食用完毕。鼓励在烹饪、分装、餐具和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注销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政府补贴

  第二十六条  长者助餐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共4种。纳入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的就餐限定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午餐(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自主建设的长者饭堂,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助餐服务点的助餐设备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统一添置,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申报,区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补贴

  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6个月以上的长者饭堂,各街道办事处按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运营机构建设补贴。长者饭堂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建设补贴最高金额为5万元;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建设补贴最高金额为1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补贴最高金额为20万元。长者饭堂建设补贴分三年发放,按照补贴标准的40%、40%、20%的比例给予补贴。

  对依托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改造并运营6个月以上的长者饭堂,给予运营机构进行设施添置、更新等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对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就餐场地改造并运营6个月以上的长者饭堂,给予餐饮企业一次性适老化改造费用,最高补贴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就餐补贴

    (一)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或助餐点就餐或享受送餐服务按每位老年人15元/餐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第二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或助餐点就餐或享受送餐服务按每位老年人5元/餐的标准进行补贴。

  鼓励和支持运营机构向长者提供个性化的就餐服务,餐食费用超过政府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长者个人承担;餐食费用低于政府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送餐补贴

  运营机构对户籍8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经市、区指定医疗机构评估为中度程度以上失能的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根据送餐上门次数,按4元/次的标准对运营机构进行补贴,由运营机构与街道办事处按月结算,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自付。

  第三十一条  运营补贴

  根据助餐补贴对象的就餐次数,按2元/次的标准对运营机构进行补贴,由运营机构与街道办事处按月结算。

  第三十二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申请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长者饭堂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长者饭堂的装修工程、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设设计图纸复印件(验原件);

  (四)运营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申请就餐、送餐、运营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长者饭堂资助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信息化管理平台就餐台账;

  (三)运营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于每月10日前向街道报送上月就餐情况并提出补贴申请,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化平台记录数据,对运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项。长者助餐补贴对象如跨街道居住,由其实际常住街道保障其就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严格依据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对长者饭堂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食品安全量化评级,依法排查长者饭堂的食品安全情况,发现并指导长者饭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监管内容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食品原料的采购来源及进货查验的落实情况;

  (四)场地流程布局、设备设施运作情况、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的操作规范执行情况、食品的储存条件、食品留样管理;

  (五)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与区民政局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对长者饭堂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长者饭堂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常态化安全监管,建立长者饭堂运营机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长者饭堂开展年度运营服务评估,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膳食安全质量的抽验检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利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助餐服务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人脸识别核对、定时定位等手段,对助餐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对长者饭堂助餐和送餐数据进行台账记录,作为资助补贴依据。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在提供助餐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对已拨付的建设补贴予以追回。

  (一)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二)存在辱骂、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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