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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8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工匠引进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人规〔2025〕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工匠引进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7月1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工匠引进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18日

深圳市龙华工匠引进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数字龙华、都市核心”,推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龙华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智造强区”“技能大区”的发展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工匠是指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在工作实践中进行实际操作,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龙华工匠分为A、B、C三个类别。其中,A类工匠是指技能造诣卓越、善于钻研创新、引领作用明显的技能人才;B类工匠是指技能水平高超、生产贡献突出、职业素养优良的技能人才;C类工匠是指理论基础扎实、实操经验丰富、技能功底深厚的技能人才。

  第四条  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在依托单位的支持下,由领办人围绕龙华区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和民生热点领域开展技艺传承、技术攻关、技能交流或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的人才培养载体。领办人是指在行业或领域内技艺精湛、技能拔尖、具有较强的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艺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主持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技能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依托单位是指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评审择优”。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根据龙华区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年度财政资金规模,对龙华工匠相关支持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实行集中受理。龙华工匠认定、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和一次性资助、龙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申报窗口每年集中开放一次,龙华工匠奖励补贴申报窗口常年开放。

  第八条  龙华工匠引进培育工作在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龙华工匠认定

  第九条  申请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龙华工匠认定参考条件,在生产、运输或服务等领域一线技能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的A类工匠,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在龙华区全职就业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全职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在龙华区工作并在龙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及纳税缴纳单位须保持一致。已退休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要求。

  (四)不属于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

  (五)未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龙华工匠认定程序如下:

  (一)通知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适时启动龙华工匠认定工作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

  符合A、B类工匠或C类工匠竞赛、荣誉业绩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初核后,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区人力资源局;符合C类工匠举荐业绩条件的申请人须经用人单位制定举荐方案后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确定举荐人选后,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初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核。

  (四)专家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同行专家或“两代表一委员”等,以通讯、会议等方式,对初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

  (五)实地考察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开展实地核查。

  (六)复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认定龙华工匠名单,按规定和程序报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审议。

  (七)公示

  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龙华工匠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认定资格。

  (八)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龙华工匠。

  第十一条  龙华工匠一经认定,任期5年。自认定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任期年度。再次申请认定的,认定类别须高于原类别,并取得符合相应类别认定参考条件的新业绩。再次认定后重新计算任期。

  第三章  龙华工匠激励

  第十二条  龙华工匠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A类工匠奖励补贴标准为:50万元/人。

  (二)B类工匠奖励补贴标准为:30万元/人。

  (三)C类工匠奖励补贴标准为:5万元/人。

  第十三条  奖励补贴由在岗补贴与年度评价补贴组成。A、B类工匠奖励补贴分5次等额发放;C类工匠奖励补贴分3次按2:2:1比例发放。

  (一)在岗补贴:首个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于工匠认定通过后予以发放。

  (二)年度评价补贴:A、B类工匠第二至第五个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在评价合格后予以发放;C类工匠第三个、第五个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在评价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在岗补贴需在首个任期年度内提出申请,年度评价补贴需在每次工匠评价合格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则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龙华工匠申请类别提升通过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根据提升后的补贴标准补齐差额,差额分5年等额发放。

  第十六条  龙华工匠奖励补贴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初核后,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初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核。

  (三)实地考察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核通过的申请人开展实地核查。

  (四)复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发放龙华工匠奖励补贴名单,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五)公示

  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龙华工匠奖励补贴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补贴发放资格。

  (六)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A类工匠、B类工匠可享受龙华区“尚贤卡”相关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在龙华工匠任期内,对符合条件且任期评价优秀的工匠,优先推荐申请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鹏城工匠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九条  在龙华工匠任期内,工匠及其家属(配偶、子女)每年可申请免费参加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的技能研修培训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龙华工匠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龙华工匠年度评价制度,评价类型分为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和区人力资源局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年度评价方案,对A类工匠、B类工匠任期第二年度和第四年度的在岗履职、技能水平、群众认可度、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需在A类工匠、B类工匠任期满二、四年后3个月内开展。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龙华工匠进行任期第三年度和第五年度评价,分别在任期满三、五年后开展。区人力资源局评价程序如下:

  (一)通知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实际工作安排,适时启动龙华工匠年度评价工作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制定工匠评价体系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龙华工匠类别、所属行业、从事领域等情况,综合考虑工匠在不同行业评价内容的共性和个性,制定工匠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匠任期年度内的行业认可程度、技能水平、创新能力、业绩贡献、获奖荣誉、人才培养等情况。

  (三)提交工匠自评报告

  工匠根据整体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人才培养成果等内容,形成工匠自评报告,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四)专家评审

  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员”等,以通讯、会议等方式进行评审,结合评审结果,选取不超过本次年度评价总数的5%、成果绩效突出的工匠评定为“优秀”。

  (五)公示

  区人力资源局对年度评价结果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备案

  区人力资源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价结果进行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评价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待查实后再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龙华工匠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审查,龙华工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年度评价不合格:

  (一)思想作风、生活作风不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工匠品德要求不相适应。

  (二)业内风评差,曾以不正当行为参与市场竞争。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骗取补贴和资助。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价或无法按要求提交评价材料。

  (五)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无任何成果,或成果不被业内认可。

  (六)用人单位出现持续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扭转,且工匠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七)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且被有关部门查处。

  (八)其他应确认为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情况。

  第五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后可享受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五条  领办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参考条件,在生产、运输或服务等领域一线技能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在龙华区全职就业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全职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在龙华区工作并在龙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及纳税缴纳单位须保持一致。已退休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要求。

  (四)不属于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第二十六条  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工作场所,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团队,有健全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二)依托单位对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和资助程序如下:

  (一)通知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适时启动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和资助工作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

  申请认定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依托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初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核。

  (四)实地考察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核通过的依托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五)专家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员”等,以现场陈述答辩、会议评审等方式,对实地考察通过的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六)复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认定和资助的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七)公示

  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和资助的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认定和资助资格。

  (八)认定和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并发放资助。

  第二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跟踪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可择优为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场地支持。

  第六章  龙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按照“需求导向、绩效为主、优中选优”原则,每年在运作规范、产出稳定的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中,遴选一批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予以事后资助。

  第三十条  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自认定次年起可每年申请一次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1年,实施技能培训30人以上;

  (二)近1年,开展技术攻关2次以上;

  (三)累计传技带徒3人以上;

  (四)申请当年未享受市级同类资助。

  第三十一条  龙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程序如下:

  (一)通知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适时启动龙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工作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

  申请龙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的依托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初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核。

  (四)实地考察

  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核通过的依托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五)专家评审

  由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员”等,以现场陈述答辩、会议评审等方式,对实地考察通过的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六)复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资助的龙华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七)公示

  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资助的龙华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资助资格。

  (八)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助发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存在以下情形时,须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

  (一)龙华工匠或领办人在任期内发生任职单位变更、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的。

  (二)龙华工匠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所在单位,发生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地变更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及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龙华工匠相关支持事项申请,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一)申请人对所在用人单位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依托单位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

  (二)申请人或依托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根据申报条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存在龙华区外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且收入申报不为零。

  (四)其他应当暂停相关支持事项申请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用人(依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C类工匠举荐类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关资助申请资格:

  (一)近3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三)其他应当取消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龙华工匠或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及待遇终止:

  (一)龙华工匠或领办人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龙华工匠社会保险已不在用人单位中连续正常缴纳或龙华工匠年度评价不合格。

  (三)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失联、外迁;依托单位已注销或停业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工作室职责。

  (四)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连续3年未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

  (五)其他应当终止资格及待遇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区人力资源局按有关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资助,不再享受本办法的龙华工匠相关支持事项:

  (一)龙华工匠或领办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龙华工匠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关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三)龙华工匠或领办人对所在单位存在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四)龙华工匠或领办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五)其他应当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事项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龙华工匠及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存在退出情形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定,将退出情况提交至区委人才办进行备案,相关情况应对外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龙华工匠和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全部发放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条  同一人才符合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申请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龙华区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优秀技能人才(C类)仍享受原政策待遇。申请认定本办法龙华工匠的,认定类别须高于原类别,并取得符合相应类别认定参考条件的新业绩。认定后重新计算任期,奖励补贴按差额分5年等额发放。

  第四十二条  龙华工匠奖励补贴均为税前金额,在发放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实施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深龙华人规〔2023〕1号)废止。

  附件1:龙华工匠认定参考条件

  附件2:龙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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