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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民治-观湖片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2025〕6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民治-观湖片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日期:2025年09月0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完善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民治-观湖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清单。

  民治-观湖片区内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依照管理清单落实产业引入、功能布局、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依照管理清单的规定,依法开展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一、总体情况

  (一)区域基本情况

  民治-观湖片区是指龙华区民治街道、观湖街道内除鹭湖-清湖先进制造园以外的区域,其中涉及民治街道29.30平方公里,观湖街道6.85平方公里,评价区域总面积约36.15平方公里。

  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地表水环境质量方面,2023年区域内观澜河流域考核断面河流水质均达考核断面要求,断面水质呈改善趋势。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区域内民治子站常规因子基本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评价区域各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均达到相应标准,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二)区域发展目标

  依据《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民治-观湖片区涉及梅观创新产业走廊。以北站枢纽周边片区、华南物流园片区、梅林关片区、坂田站周边片区等为重要载体,突出都市门户地位,强化总部经济、国际商务、金融服务、科技与文化创新服务等核心功能,以国际化视野、都市核心区标准推动规划建设,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客厅”。产业发展方向包括5G、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评价期末区域环境质量不低于市、区下达目标。区域主要环境质量指标保持持续改善趋势,河流水质考核断面达到考核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累计下降达到深圳市下达的工作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5.9%,PM2.5年均浓度低于19.1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累计下降达到深圳市下达的工作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不低于75%;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城市生态系统质量不断改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85%,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

  (三)区域总体管控要求

  1.产业引入要求

  (1)鼓励引入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的相关产业,强化总部经济、国际商务、金融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逐步推动传统行业向规划主导行业转型升级。

  (2)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排放,禁止建设生产、销售、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

  (3)除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对《深圳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中的重点新污染物实行全过程管控,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2.功能布局要求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条件,确保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保护和管理。

  (3)梅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4)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地块,应严格落实《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5)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6)优化污染源布局,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居敏感区周边,优先布置无污染或适当布置无废气排放或废气排放量小、工业噪声影响小的工业企业。

  (7)在已建成或者规划建设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8)根据评价单元的功能定位,从环境功能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等角度出发,结合现状主要产业布局和规划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推动区域主导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集聚发展。

  3.污染排放管控

  (1)深入推进水环境治理。进一步推进正本清源、雨污分流工作,强化对排水设施的精细化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智能化水平。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监管,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化涉水面源污染管控,加大排查力度,杜绝生活、餐饮污水乱倒直排现象,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源。

  (2)精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源源头控制,推动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落实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开展建设项目NOx等量削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其中,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工地扬尘“6个100%”治理措施。

  (3)落实餐饮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4)强化施工噪声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执法,加强工业和交通噪声防控。

  (5)加强固废规范化收集及处理。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完善分类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垃圾转运站。提升一般固废管理水平,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加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6)全力保障土壤、地下水安全。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土壤、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监管。

  4.生态保护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2)强化生态修复与监管,推进生态空间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推动生态节点建设与修复,加强生态服务功能的连通性。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常态化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

  (3)加强生态空间保护与监督管理,构筑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范围内生态空间的保护,提升生态系统质量。

  (4)重点加强区域内梅林山公园、银湖山郊野公园的生态保护,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林相改造等工程。以民治水库、牛咀水库等为主体,结合水库碧道建设工程,通过加强滨水林带的生态保育及水库周围休闲慢道、亲水设施等的布设,实现水库及其周边林地的生态质量及景观品质的协同提升。

  5.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推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部门协同,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及处置能力。

  (2)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运、贮存和处置规范化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制度。

  6.绿色低碳发展

  (1)推进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扩大“光伏+”多元化利用范围,推动与相关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建设。

  (2)加强企业节水管理,鼓励采用节水工艺,鼓励和支持企业废(污)水处理后回用。

  (3)构建以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为核心的绿色制造体系,推动创建绿色数据中心,推进存量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

  (4)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低于三星级标准。

  二、评价单元划定结果

  根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DB4403/T 595-2025)要求,按照保护优先、功能定位、相互独立、边界清晰的原则,在开展区域基础分析、分类识别评价区域基础上,划定9类18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评价单元1个、农田保护评价单元2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3个、产业发展评价单元2个、商业商务评价单元1个、交通枢纽评价单元2个、绿地休闲评价单元2个、农林生产评价单元2个、功能混合评价单元3个。具体单元划分结果见附件1。

  表1龙华区民治-观湖片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评价单元

类型

评价单元编码

评价单元短

编码

所属“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面积

占比(%)

优先保护评价单元

ZH44030910059MZY01

YX59MZY01

长岭皮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民治片)

2.88

农田保护评价单元

ZH44030930069GHT01

YB69GHT01

观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25

ZH44030930071MZT01

YB71MZT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03

人居敏感评价单元

ZH44030930069GHR03

YB69GHR03

观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30

ZH44030930069GHR04

YB69GHR04

观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55

ZH44030930071MZR01

YB71MZR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43.47

产业发展评价单元

ZH44030930069GHC05

YB69GHC05

观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2.74

ZH44030930071MZC01

YB71MZC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91

商业商务评价单元

ZH44030930071MZS01

YB71MZS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4.67

交通枢纽评价单元

ZH44030930070GHJ01

YB70GHJ01

樟坑径直升机场(观湖片)

0.58

ZH44030930071MZJ01

YB71MZJ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5.84

绿地休闲评价单元

ZH44030930069GHL03

YB69GHL03

观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4.43

ZH44030930071MZL01

YB71MZL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83

农林生产评价单元

ZH44030930069GHN01

YB69GHN01

观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0.10

ZH44030930071MZN01

YB71MZN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5.60

功能混合评价单元

ZH44030930071MZG01

YB71MZG01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89

ZH44030930071MZG02

YB71MZG02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3.04

ZH44030930071MZG03

YB71MZG03

民治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89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内容组成

  环境管理要求由9类18个单元环境管理要求和10个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构成。

  单元环境管理要求设置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引入、功能布局、污染排放管控、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管控维度。

  行业环境管理要求设置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等管控维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民治-观湖片区区域环评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三)分类管理

  (1)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清单要求进行承诺和信息公开。

  (2)部分线性工程(124 等级公路、125 城市道路(含匝道项目)、126 新建、增建铁路、127 改建铁路)和所有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

  (四)执行原则

  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环境管理要求及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执行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时,有对应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执行其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执行污染影响类通则或生态影响类通则。

  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建设内容可区分执行的,分别执行对应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不能区分的,从严执行。

  (五)条款属性

  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应当执行;预期性条款为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执行预期性条款。

  (六)文件更新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中提及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其版本有更新的或国家、省、市有新标准出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七)信息公开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开工前承诺书,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开工前信息公开,并落实管理清单的要求。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且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进行信息公开,但仍须落实管理清单要求。

  本管理清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龙华区民治-观湖片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图

  2.龙华区民治-观湖片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3.龙华区民治-观湖片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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