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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7482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7-02-16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7年02月1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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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9日龙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联系我区实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熟悉宪法、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主动积极地做好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参加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同意。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10天以上的,应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认真阅读文件,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审议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参加各项议题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按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评议、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和视察等活动,深入实际、抓住重点、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表决权、提议案权和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但不直接决定和处理问题。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廉政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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