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改革要求,推动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加快产业项目落地投产效率,在总结我区“1+N”多证联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龙华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多证联发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
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提出要精简规划用地审批环节:一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前移,实现土地供应与规划许可两个阶段“串联”变“并联”,完成供地时即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鼓励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交付土地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三是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耕地踏勘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实现多项论证合并办理。
(二)提高审批效率加速产业项目落地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项目为王”理念,为重大项目加快落地动工提供优质服务。当前,在龙华区着力发展“12+4”产业集群、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的背景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尤为重要。面对产业项目审批程序繁琐、涉及审批部门多,以及由此导致产业项目协调难度大、落地周期长、开工慢等难题,需要从制度设计出发创新优化审批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三)总结“1+N”多证联发试点经验,制度化推动项目审批提质提效的现实需要
2023年7月,我区率先探索并实现全市首宗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一书六证”联发,创造性将审批时限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助力企业真正实现“拿地即开工”。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推动从“个案经验”向“制度化”转变,亟需建立一套成熟运行、可复制推广的多证联发制度,全面实现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助力龙华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
(一)关于适用项目类型
《方案》适用于龙华区内用地单位自愿申请“拿地即开工”的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具备“拿地即开工”条件的“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工程建设项目和位于城市重要节点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二)关于职责分工
用地单位为“拿地即开工”承诺责任主体,需要及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和材料申请,按时签订相关合同、缴清相关规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等产业项目遴选牵头单位,按照现行遴选工作规则开展遴选方案征求意见、报审和移交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华登记所作为多证联发主要审批部门,负责各项用地建设报批涉及的并联审批、提前预审及正式发证等主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出具相关意见,配合多证联发审批部门开展用地选址、规划设计、供应等工作。
(三)关于审批流程优化
以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全周期需求为出发点,在产业项目遴选、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成交及核发文书四个阶段,各审批部门分别提出应当并联审批、提前预审的事项,主动靠前服务,实行同步办理、联审联批,提高审批效率。
产业项目遴选阶段:通过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确定项目用地范围、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并就涉及用林、地质灾害评估、文物保护等各类情形提前开展“净地”出让准备工作。
建设用地报批阶段:在推进建设用地报批的同时,各审批部门提前开展建筑物方案设计核查、产权登记预审、施工许可预审等相关工作,指导用地单位准备和修改完善各项报批资料。
土地供应阶段:各审批部门在土地交易公告期间集中完成各项预审工作,提醒用地单位补充完善相关申请材料,并拟定“1+N”多证联发相关文书样稿,为“交地即交证”做好准备。
土地成交及核发文书阶段:用地单位在土地成交后完成签订成交确认书、缴交地价款,各审批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文书的签订及核发,实现“交地即交证”。“1+N”多证联发相关文书可以根据审批实际进行组合发放。
(四)关于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项目推进专班和专人帮办机制。由遴选项目牵头单位牵头组建项目推进专班,指定项目帮办员专人负责,其他审批部门和用地单位派员参加,提供全程跟踪帮办服务。二是前置开展审批服务指导。专班通过召开项目审批工作服务指导会,及时解决堵点难点,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及相应技术要求等,并做好临时用地保障等配套服务。
(五)关于批后监管和容错机制
“拿地即开工”多证联发实行容缺受理,用地单位承担落实相关事项的主体责任,审批部门负责监管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根据监管情况做出整改、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由于“拿地即开工”多证联发属于改革探索事项,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为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对审批部门在推进改革中因担当作为、先行先试产生的工作过失,实行合理“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