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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3年03月0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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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纵深推进,2019年以来,国务院印发《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我市先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深府规〔2020〕6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上述法律法规文件对既往的政府投资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安排进行了较多优化调整,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我区已严格落实上级出台的新规定,但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需要,同时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办法》予以修订。

  二、目标任务

  明确政府投资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全面推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推动龙华区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原《办法》框架基础上,与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紧密衔接,聚焦龙华区现阶段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完善项目谋划储备机制、规范项目决策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项目双算管理、优化项目计划管理等方面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办法》共7章77条,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的定义

  原《办法》所称龙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龙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新《办法》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固投纳统管理,将原表述修改为“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设备购置(单项金额)等”。新办法执行后将有利于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减少零星、小散项目,集中力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同时,对不属于新《办法》所称龙华区本级政府投资范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遵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管理。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管理机制

  原《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单位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工作机制。”

  新《办法》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修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的专项规划,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有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分类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并在后续制定项目谋划储备管理办法。新《办法》实施后将充分调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谋划储备工作的积极性,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谋划储备的主体责任,以深度挖掘、谋划、储备高质量项目。

  (三)规范项目决策流程,优化审批程序

  为适应龙华大跨步发展,原《办法》设置了可免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条款。

  修订后新《办法》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三阶段决策,保持与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的相对统一。同时,为兼顾立项的效率和质量,一方面新增四条可直接申报可研的条件(列入五年规划纲要、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人大审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投资较小,技术简单项目),另一方面按照最新区政府议事规则要求保留了分级报批项目建议书的条款(投资匡算或估算500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新《办法》执行后,将从根本上避免项目未充分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直接申报项目总概算情况的发生,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将显著加强。同时,简化特殊类型项目的前期工作流程,从快从速审批,节省时间成本,贯彻放管服精神。

  (四)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新《办法》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增加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审查、审批以及向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报告的条款。新《办法》执行后将加强投资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强化区人大对于政府调整年度计划的跟踪监督,确保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完成。同时,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为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办法》在项目前期移交、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管理、项目设计变更、财政资金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担保等方面增加了相应的条款。明确了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发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后各单位将进一步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杜绝“三边”工程。

  (六)强化项目双算审批。

  为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会同项目单位强化工期和投资控制,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双算”工作;规定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相关手续办理时限范围,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规定区财政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审计部门,建立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通报制度。

  (七)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分别针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批单位列明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七至七十三条)。条款的修订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八)优化整合条文表述

  按照上位法规定,对《办法》其他条款同步进行了优化整合,并按照市级关于精简政策文件的要求,对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了简化,同时将原《办法》中涉及实际操作且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的条文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精简了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