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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3年09月0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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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和我区现行的各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入驻管理办法,特编制《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当前我区分别出台了各处用房的企业入驻管理办法,以至于出现操作不便、审批流程环节多等问题。为加强对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统筹指导、提高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效率、保持了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特制定《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统筹管理、落实市级文件工作要求。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对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统筹指导,有效利用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空间资源。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设置总则、筹集建设、入驻条件和标准、入驻申请和管理、监督检查、退出机制、附则共七章43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定义和类别。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政府主导筹集的,出租或出售给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及工业厂房等(第二条)。目前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主要是采取出租形式,保留未来可能出现的出售型创新产业用房,并规定如确有出售必要,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第九条)。

  (二)明晰领导机构、管理单位及其职责。一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决策机构为龙华区多层次产业空间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第三条)。二是明确牵头单位。明确不同主体筹集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牵头单位,并规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由牵头单位拟定,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管理工作方案编制指引另行制定(第四条和第七条)。三是明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三种类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五条)。四是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并规定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产业领域入驻单位招引工作,提出拟分配方案、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监督协议履约情况及开展年度动态评估工作等(第八条)。

  (三)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和移交规定。一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方式,分别细化了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四类筹建方式和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情形(第十二条)。二是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程序进行规定,包括购买、统租、其他筹建方式纳入等(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三是明确了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资金的来源方式(第十七条)。四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移交及产权登记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区内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区政府。

  (四)统一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一是申请条件方面,对现行“一楼一策”进行简化,规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应符合的产业领域和要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二是用房面积标准方面,在现行“一楼一策”的基础上参考兄弟区做法进行简化,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租赁面积标准由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第二十三条)。三是租金优惠方面,保持现行30%~70%的租金折扣优惠规定,具体折扣比例由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对于实际租用面积低于管理工作方案规定可租用面积的,可在相应档次租金折扣优惠幅度内进一步调整租金折扣(第二十四条)。四是优化租金定期调整规定,对租金折扣调整做原则规定,具体调整规则由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第二十五条)。

  (五)优化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流程和相关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工作流程及审核程序(第二十六条)。二是明确免租期限、续租、扩租、换租规定。换租或扩租可在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内统筹进行,符合条件的扩租单位可以保留原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并入驻新增面积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三是与《市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转让进行规定,明确回购主体、条件及价格(第三十条)。四是对入驻单位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一条)。五是要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应加强信息化运用(第三十二条)。

  (六)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监管要求和退出机制。一是明确监管要求,分别对入驻(购买)单位的禁止行为、违约违规处理情形,以及入驻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与考核等进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二是明确退出机制。规定退租的办理要求,并列明退出情形和处理措施(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

  (七)明确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定。一是明确享受用房各类扶持政策的“就高不重复”原则。二是规定入驻单位需要突破入驻条件、面积标准、租金优惠的,应报领导小组审定(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