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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续期重新发布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3年10月1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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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辖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2014年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印发了《龙华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深龙华社〔2014〕174号),对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建设、运营补贴,以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的不断增长,为积极应对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本着“提前谋划、提前布局”的原则,为进一步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建设标准、运营规范、政府资助、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

  (一)界定适用范围、运营模式与建设运营基本原则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龙华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交通接送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设施,包含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建设和运营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公建民营,二是民办公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需遵循“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公益服务、底线民生”的原则。

  (二)细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职责分工

  明确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面统筹;各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建设、运营监管、资助审核、资金拨付以及考核评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相关审批和投资计划保障;区财政局负责经费审核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设施内医疗机构的指导、评估;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三)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建设原则。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区域。社区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50平方米,服务设施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小区长者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需设置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休息室、助餐点、阅览室、多功能室及其他用房等。

  (四)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应符合有关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细化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的服务内容,依据老年人健康评估,分类分级服务。在实施服务过程中,购买保险与签订服务协议作为基础保障,对运营机构在日常运营、医养融合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以及有偿服务进行规范;服务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运营机构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报送运营情况。

  (五)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细则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资助三项,资助期限三年。

  1. 建设经费资助

  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分期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6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分为三期拨付,第一期在正式开展运营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第二期在上一年度评估考核合格以上(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第三期在第三年运营服务届满且本年度评估考核合格以上(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40%款项。同一养老服务场所建设资助只能享受一次,不得因再次装修扩建或转让而再行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2. 场地租金资助

  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资助。对运营机构的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标准参照区专项资金租金资助政策,按当年片区实际租金指导单价与实际租赁面积计算的租金总额的70%给予资助,每年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 年度运营资助

  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给予年度运营资助。按街道长者服务中心3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1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街道办事处根据对运营机构年度评估结果,给予运营机构年度运营经费资助。优秀的以全额标准资助;良好的以全额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全额标准的60%资助;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资助。小区长者服务点运营经费为每年4万元,用于服务开展、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

  (六)加强监督考核、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在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日常巡查、满意度测评以及综合性的年度考核评估。运营机构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