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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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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3〕8号)已于2023年10月23日印发,现对该文件有关主要事项进行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7年10月,龙华区制定出台《深圳市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体制改革,相继出台《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与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龙华区于2019年启动了机构改革,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2022年3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临时用地审批职权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2〕105号),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区政府不再实施临时用地审批、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支取土地复垦费用(强区放权事项)、土地复垦验收(强区放权事项)等6个事项权限。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区级承接事项保留实施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

  二、目标任务

  (1)为避免审批职权调整过渡期间衔接不到位,防止出现权责不清、依据不足、管理失序等问题。

  (2)规范龙华区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临时建设活动。

  三、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和区三定方案规定,对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各单位职责。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法》规定,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区政府成立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区领导小组由区分管查违工作领导担任组长,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受理申请、征求意见、审核报批、核发许可、台账建设,指导、监督各街道办对临时建筑的日常监管、到期拆除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单位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限制性规定。为坚持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达到规划控制、功能管制、生态保护的目的,《办法》对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七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1)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

  (2)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3)影响防洪、泄洪的;

  (4)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油气长输管道等地下管线的;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未做好相关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隐患或存在矿产压覆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申报材料。结合“深圳90”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和简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规定,申请建设临时建筑,仅需提交七项材料。具体为:

  (1)深圳市龙华区临时建筑建设申请表;

  (2)深圳市龙华区临时建筑申请书;

  (3)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信息材料、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深圳市龙华区临时建筑建设承诺书;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2套;

  (7)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材料。

  (四)规范审批程序。《办法》对临时建筑设计方案的深度要求、住宅区内增加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公示程序、各单位的审查程序、工商业经营性临时建筑的规划验收程序、消防验收程序等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

  (五)明确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办法》对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各单位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责任规定。具体为:

  (1)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申请、征求意见、审核报批、核发许可、台账建设,指导、监督各街道办对临时建筑的日常监管、到期拆除等工作。

  (2)各辖区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临时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履行日常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临时建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各职能部门负责依据职责配合开展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