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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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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必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起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全区人民调解员共有499人,其中专职118人,占比23.6%,兼职381人,占比76.4%。今年以来截至9月底,共调解矛盾纠纷1.32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的类型、表现形态和难易程度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特点。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要求、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待遇、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惩、附则等10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主要依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区人民法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等单位工作职责,以及人民调解员的定义。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经推选或者聘任,在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实践中,未经推选或者聘任并登记纳入人民调解员名册而自发开展调解、和解化解纠纷的人员,以及曾持证上岗但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均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关于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管理办法》第二章主要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被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和优先被选聘为人民调解员的情形。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与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在学历和工作经验上有更高的要求。专职调解员作为一类职业,在准入和退出年龄上比兼职调解员有更严格的要求。同时,《管理办法》注重优先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

  (三)关于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的产生

  《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明确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人民调解员。规定居民委员会、社区、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以及任期。明确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聘任。

  (四)关于第四章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管理办法》第四章主要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自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内容。人民调解员上岗前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在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解聘并收回人民调解员证,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移出人民调解员名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所属的人民调解员的推选、聘任、罢免、解聘等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关于第五章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管理办法》第五章主要明确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级负责分类开展,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街道司法所分别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对不同调解组织的专职、兼职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区司法行政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部门年度预算。同时,明确区人民法院应当选派有经验的法官挂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与区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培训。

  (六)关于第六章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第六章主要明确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组织实施单位、等级评定结果运用等内容。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定期进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等级评定申请一般应从低到高逐级进行,在下一个等级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是今年从上到下首次开展的新做法,目的是培育、塑造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调处得好、群众满意”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引导、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七)关于第七章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要求

  《管理办法》第七章主要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和纪律。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应佩戴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员徽章,挂持人民调解员证。

  (八)关于第八章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待遇

  《管理办法》第八章主要明确区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商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补贴,由企(事)业单位参照有关规定解决。

  (九)关于第九章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惩

  《管理办法》第九章主要明确对人民调解员奖惩的情形,规定区司法行政部门、街道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关于第十章附则

  《管理办法》第十章主要明确《管理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