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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年02月0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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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修订,《条例》新增党的基层组织对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社区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不适应《条例》要求,不能满足集体经济发展需要。

  二、目标任务

  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行为,促进经营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三、主要优化内容

  《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6章4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第二章重大事项,明确重大事项范围;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明确各重大事项决策方式;第四章重大事项决策备案,明确备案要求及备案材料;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违反本办法有关处理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办法解释单位和有效期限。

  (一)第一章优化部分

  1.优化办法适用范围。参照《条例》的表述进行调整。适用范围由“新区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为“龙华区范围内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的股份合作公司”。【第二条】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区国资局与街道办事处作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第五条】

  (二)第二章优化部分

  1.调整重大事项范围。《条例》将“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审议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归为普通决议事项,故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从《管理办法》重大事项中删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表决即可。【第六条】

  2.调整股东大会表决规定。《条例》规定特别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管理办法》依照《条例》调整。【第七条】

  (三)第三章优化部分

  1.优化集体用地土地自主开发流程。一是将《暂行办法》城市更新项目自主开发、集体使用土地自主开发流程进行整合;二是按《条例》规定新增社区党委审议环节,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三是将《暂行办法》“审查表决”中的“相关资料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按照《条例》修改为“报社区党委、街道党工委审议”;四是优化资产评估环节。集体用地自主开发不涉及交易,不要求土地评估和房地产价值评估,仅保留可行性研究;五是删除抄报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环节,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双备案并报区政府。【第八条】

  2.区集资有关规定已明确事项不再赘述。将《暂行办法》涉及的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宗土地物业租赁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等决策程序从《管理办法》中剥离。有关标准及决策程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另外,鉴于2023年6月25日已印发《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办法》,大宗土地物业租赁定义相应更新。【第九、十、十一、十四条】

  3.增加社区党委审议环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策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

  《管理办法》在集体用地土地自主开发、融资、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中新增社区党委审议环节。其中,针对集体用地土地自主开发、对外担保等事项,规定为情况特别复杂事项,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第八、十二、十三、十六、十七条】

  4.明确土地使用权交易监督重点。《管理办法》规定针对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事项,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股份合作公司履行集体资产处置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明确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为“监督”,监督重点为“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对属于市场行为的内容,如集体利益分成水平等由股份合作公司民主决策决定。【第九条】

  5.修改关于担保的禁止性条款。《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办法》依照《条例》调整。【第十三条】

  (四)第四章优化部分

  1.完善备案流程。一是适当延长备案时限,由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延长至10个工作日;二是删除“需提交新区领导小组审议”要求。【二十三条】

  2.完善备案材料要求。依据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第四章备案材料要求。【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五)第五章优化部分

  1.删除责任追究中的惩罚性条款。按照区纪委监委建议,修改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违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

  2.明确纠纷处置职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本办法规定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调解,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第三十六条】

  (六)第六章优化部分

  1.变更解释机构。《暂行办法》的解释机构是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管理办法》将解释机构变更为区国资局。【第四十条】

  2.明确办法有效期。将本办法有效期明确为5年。【第四十一条】

  (七)优化相关表述

  1.修改行政区名表述。将《暂行办法》中的“新区”改为“区”。

  2.完善权力机构表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可采用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将文中“股东代表大会”均改为“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

  3.优化审查机构表述。将《暂行办法》“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不再具体到机构中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