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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4年04月0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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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的指示批示。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筑牢平安中国建设的根基。

  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管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经费标准调整背景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龙华、法治龙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和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司发〔2019〕258号)精神,以及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结合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办案难度,及龙华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办案补贴。

  三、经费调解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四、制定《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

  加强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经费的申领流程,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的积极性,打造龙华区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队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定义(第二条)、财政保障(第三条-第五条)、矛盾纠纷等级划分标准(第六条-第十条)、发放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发放流程(第十二条)、监督工作与违规责任(第十三条-十八条)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定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街道、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区财政部门给予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低于3万元工作补助。街道、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由街道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贴。街道、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工作津贴由街道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可以申领补贴经费。补贴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原则发放。补贴经费参照上一年度成功调解纠纷数量确定额度。街道、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街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以及区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矛盾纠纷等级划分标准

  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简易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400元。简易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或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或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2.普通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1000元。普通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或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3.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2000元;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或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

  4.特别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4000元。特别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发放规则和流程

  补贴经费原则上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街道按季度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街道、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街道申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区司法行政部门申领,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将《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报所属街道司法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由所属街道或区司法局进行发放。

  (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监督工作与违规责任

  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查询案件登记管理系统、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对申领补贴经费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将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再予以发放。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