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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日期:2025年11月03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为落实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清理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拟废止《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解读如下:

  一、废止的背景与必要性

  《管理办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已超3年,期间上位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均已陆续到期并印发了新的文件。《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上位法中有更为完备的规定,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招商引资、市区资金联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等方面的内容存在需细化或补充的地方,已无法全面指导我区实际工作。

  二、废止后衔接工作

  综上,《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应予以废止。后续将结合省、市新规定印发区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确保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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