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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9年06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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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龙华新区于2013年由新区社会建设局牵头制订《龙华新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经新区管委会2013年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施行。这一文件通过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为妥善处置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暂行办法》实施至今已逾五年。我区于2017年成立行政区,为适应新形势新实际,结合劳动部门工作实践,对我区《暂行办法》进行了梳理、研究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8年12月,我局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梳理了五年来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研读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相关内容,比较和参考了深圳市其他区比如宝安区、龙岗区、大鹏区有关文件规定和具体做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批流程,先后完成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开展公平竞争性审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形成了《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区政府一届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4日印发,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对制度文件的标题和内容中涉及“新区”字样的内容修改为“区”,涉及“社会建设局”字样的内容修改为“人力资源局”,涉及“办事处”字样的内容修改为“街道”。原办法名称改为《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将文中关于“专项资金”的相关表述改为“专项经费”。

  详细修订内容为:

  (一)原第六条中“各街道设立欠薪应急专项经费,每年可使用资金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区财政相应设立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原则上按区、街道1:1比例安排资金额度”修改为“各街道设立欠薪应急专项经费,每年可使用资金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区财政相应设立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每年按2000万元额度安排”。原第六条中“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视当年财力和资金实际垫付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可视资金使用情况及街道实际垫付需求按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删除原第六条中“每年资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额度由同级财政补足”的表述。欠薪结余资金不再实行结转,下年度欠薪资金由区、街道重新安排。

  (二)原第七条中“欠薪垫付资金原则上先从各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修改为“欠薪垫付资金原则上先从各街道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中垫付”。

  (三)原第八条修改为“使用街道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由街道劳动部门向街道提出申请,报街道主要负责领导审批。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由街道提出申请,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人力资源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删除原第十条、原第十二条和原第十九条。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仅作垫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这一用途。符合市欠薪垫付情形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操作,不在此作要求。原十三条即现十一条内容已包括特殊兜底情形,不再重复。

  (五)将原第十三条中“因欠薪引发涉及30名以上员工或经属地街道认定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劳资事件”修改为“因欠薪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将“下述情形按照《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90号)的规定处置,已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但事件仍未解决的:1.经营者欠薪逃匿,2.用人单位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其财产被依法查封。”修改为“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厂房、设备、场地出租方、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包方等)。”

  (六)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和其他区规定在原第十五条(现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不予受理情形:“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七)在原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不可抗力情形:“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八)将原第十八条垫付标准修改为现第十六条:“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九)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已获全部追偿的,使用街道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由各街道分管劳动工作的领导审批予以结案;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结案。使用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追偿资金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上缴国库,相关单位同时相应做好账务处理。”

  (十)将第二十三条“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修改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区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