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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龙华区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9年03月1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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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1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创新储备土地管理体制,实施国有储备地分类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储备土地管理,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日常监管。将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以及已明确由各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移交各区管理。根据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由我局负责统筹全区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通知》的相关要求,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和工作流程,我局开展了《龙华区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4.《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53号令)及《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国房[2006]775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府函[2016]259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及实施意见》(深府函[2016]288号)

  7.《市规划国土委关于优化调整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6]833号)

  8.《关于做好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的通知》(深规土[2012] 180 号)

  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98号令)

  10.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17年10月,我局启动《暂行规定》编制工作。在借鉴市储备中心和各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工作流程、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创新,构建我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工作机制。经过反复研究修改,起草完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27日,我局业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2日,我局发函向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筑工务局、前期办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共22个单位征求意见。

  2018年3月,我局认真研究上述2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31日,区政府副区长李水生在区委大楼A109会议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情况汇报。会议明确,目前区城市更新局储备土地库内的土地,规划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用地,移交相应农业、林业、水务部门主管部门管理,剩余建设用地委托街道办管理。会后,我局结合《龙华区土地储备、土地整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深龙华会纪〔2018〕88号)及各参会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修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13日,我局再次发函向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筑工务局、前期办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共22个单位征求意见。

  2018年7月26日,龙华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会议要求,城市更新局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018年8-10月,我局修改并完善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的通知》的要求,完成了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文件解读等程序,形成了《暂行规定》(送审稿),申请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送审稿)分为总则,清理、验收、移交管理,日常管理,出库移交,附则五个章节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1.明确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定义,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1)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2)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3)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2.明确了管理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来说,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将农地、林地、水库、公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分类移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除农、林、水、公园等以外的可建设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直接移交辖区街道办负责日常管理。

  3.职责分工:依据事权下放权责清单及各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制定。

  (1)区城市更新部门是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工作,会同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分类移交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验收,办理验收及移交手续,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入库及出库登记以及日常监管。

  (2)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负责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

  (3)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验收,协助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入库工作。

  (4)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城市更新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除农、林、水、公园等以外的可建设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5)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建筑清拆工作。

  (6)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储备土地涉及的乱倒余泥渣土、垃圾、违法种养等违法侵占行为进行查处。

  (7)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经费;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清理、验收、移交管理

  1.明确了我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来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2)政府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3)城市更新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4)其他来源非经营性土地。(如国有已出让用地收回等)

  2.明确了土地清理、验收和移交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规定申请入库单位负责完成土地现状和权属清理工作,细化了清理的具体标准。特别指出,申请入库地块内存在建设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电塔、配电箱等电力设施、堆土或建筑垃圾、鱼塘、水塘、在建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形,以及因政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短期无法清理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需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三)日常管理

  1.明确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方式,参照市储备土地中心做法,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将农地、林地、水库、公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分类移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其自行管理;除农、林、水、公园等以外的可建设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直接移交辖区街道办负责日常管理,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2.明确了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强调日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严禁出现任何非法侵占以及营利性租借行为;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土地移交工作,确保不出现新增补偿情形,不发生补偿费用。

  3.明确了日常管理经费来源,规定工作经费纳入龙华区各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保障。其中,分类移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城市更新部门直接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出库移交

  1.明确了我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出库情形,包括:

  (1)已出让、划拨、用于征地返还或置换补偿、已批临时用地的;

  (2)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

  (3)规划已确定不属于可建设用地,并已移交相应政府部门管理的;

  (4)其他需要出库的情形。

  2.明确了我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出库要求,指出:

  (1)已出让、划拨、用于征地返还或置换补偿、已批临时用地的,根据用地单位出库申请,区城市更新部门核查用地单位提供的用地审批文件依法办理出库手续。

  (2)规划已确定不属于可建设用地或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移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五)附则

  《暂行规定》对监督管理、解释主体、生效日期及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龙华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土地,也可参照适用。若依据的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其最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