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龙华区审计局关于《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龙华区政府于20181228日印发了《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深龙华府规20184,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深龙华管201232号)自2012年印发施行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有必要与时俱进,予以修订。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区的客观实际,修订《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实现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需要。

  20172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中指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

  201796日,审计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中提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201789日,深圳市审计局转发《广东省审计厅关于清理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审法〔2017172号)要求各区审计局及时清理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不得介入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环节和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投资审计。

  20181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根据上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政府投资项目不再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依据。投资审计退出项目管理链条,审计监督回归法定职能。为了使《办法》与上述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一致,需要适时修订。

  (二)细化上位法规定,为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供法规支持。

  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围绕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结合龙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际情况予以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贯彻落实。

  (三)适应新时代审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新时代我区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细化审计内容,完善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二、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修订后的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是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我区的《办法》修订,应当遵循修订后《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体现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办法》既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手段和权限,加强审计监督,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供法规依据,又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监督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保持相对稳定。修订《办法》,应当尽量保持《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深龙华管〔201232号)原有的基本框架结构和内容不变,维持其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应当根据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充分适应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需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后的总体情况

  原《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办法》,共527条,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结构和内容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我区政府投资审计的实际情况,适应新形势要求,实现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在审计内容和程序方面进一步规范完善,以规范审计权限和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1.总则。介绍《办法》的制定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涵、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以及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

  2.审计内容。明确我区政府投资审计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审计事项。融入大数据审计理念,创新的设置了“龙华区基建资金管理系统”,并对系统内容的上报和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3.审计程序。从审计计划、审计时限、审计严格、审计整改等方面具体规定了审计的程序,规范和完善审计权限和行为,提升审计质量。

  4.法律责任。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违反《办法》的行为,严肃法律责任。

  5.附则。对《办法》其他事项做出规定。

  (二)修改的具体内容

  1.遵循特区相关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精神修改《办法》,实现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精神,政府投资项目不再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依据,投资审计退出项目管理链条,审计监督回归法定职能。

  删除《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部门申报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删除《办法》第十一条:合同审查中,建设单位订立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应执行以下规定:(一)合同条款中应加注“最终结算价格需接受深圳市龙华新区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以其审计结论为准”内容;(二)在工程结算审计前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90%

  删除《办法》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送达审计为主,资料送达地点为审计部门办事窗口。被审计单位应确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送审资料的专职人员。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及个人代理送审事宜。

  删除《办法》第十六条:“审计内容或审计结论为以下情况之一时,审计部门可以采用简易审计程序:(一)施工图预算(标底)审计;(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除多计工程造价外未发现其他需要处理处罚的重大问题。简易审计程序由审计部门另行规定。

  删除《办法》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作为有关部门组织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拨款、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移交及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2.根据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客观实际,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对审计监督的项目和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投资金额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数据分析,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中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占比30%以上,依照审计“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精神,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一)对计划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全面审计。(二)对计划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包括结算)审计。对2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为办事处的项目,由办事处对预算进行审核,新区审计部门有选择性地进行抽审,其他项目预算直接报新区审计部门审计。”修订为:“(一)对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或者虽然在限额以下但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全面审计。(二)对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特点,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项目预算审计。

  3.对标新时代审计监督的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本着节约投资的原则,在财政局“龙华区基建资金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与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创新研发“变更和结决算审核监督系统”,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监管。

  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审计备案执行《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龙华区基建资金管理系统”上报。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龙华区基建资金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情况及审核报告清单。审计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及时编制或调整审计计划进行监督。

  2)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增加绩效审计,由造价审计到绩效及政策执行效果跟踪审计。

  新增《办法》第十二条:“项目绩效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对项目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