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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关于《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8年12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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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龙华区立足于深圳市城市中轴定位,以“文化强区”战略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打造文化品牌,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弘扬社会主义文化,构建具有龙华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我区现行《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3年实施至今,扶持和奖励了一批精品文化项目,为激励文化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推动龙华区文化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经过四年的实施过程,现行暂行办法也暴露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监管规则不够完善,资金的使用安全系数有待提升。二是扶持和奖励的标准整体偏低,扶持标准没有区分艺术门类,奖励标准对奖项设置偏窄。三是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对我区文化惠民工程的贡献度不高。 

  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下龙华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提高《暂行办法》的执行效能,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 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 号)《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 号)等有关规定,从2017年开始,龙华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广泛收集各街道和深圳市文化界专家意见,并参考深圳市及其他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对现行《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将提高扶持和奖励资金的使用安全系数,完善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流程,更科学地设置了扶持和奖励的标准,明确扶持和奖励作品的社会责任。希望通过本次修订,《办法》能够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精品创作的扶持和奖励工作,有效推动我区文化事业的长足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安全系数 

  1.优化资金发放对象的要求。 

  为加强对资金的科学监管,此次修订优化了扶持和奖励资金发放对象的要求。原暂行办法中规定,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必须是已在龙华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受扶持和奖励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深圳户籍或已办理深圳居住证,且在龙华新区企事业单位或文艺团体单位工作。修订后,扶持和奖励的对象改为已在龙华区注册一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并规定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的文艺作品奖励;个人则必须是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工作、生活一年及以上的非龙华区户籍人口,不再对其工作单位另作要求。通过以上修订,进一步增强了扶持和奖励对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2.加入文艺扶持项目的审计验收环节。 

  为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安全系数,此次修订新增了审计环节,明确规定了33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在项目申报前,申报单位须按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项目预算,在项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最终决定拨付金额。同时,原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扶持资金的拨付比例,只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分批拨付。修订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扶持资金的分期拨付方案,首期拨付25%的启动资金,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给予一定期限的优化时间,再次验收后研究决定拨付扶持金额。通过以上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监管规则,更好地保障扶持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优化扶持和奖励的标准 

  1.优化了文艺扶持项目的标准。 

  为确保扶持资金的合理性,此次修订秉承鼓励原创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参照其他区的扶持和奖励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优化了扶持和奖励的标准。原暂行办法中,仅将文艺创作扶持资金分为五个等级,未对不同文艺类型的扶持标准进行详细区分。修订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文艺项目的上限金额标准,并由专家组对申报扶持项目的题材、创意、投入工作量和社会影响力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出扶持金额建议。重新定义的扶持上限金额标准涵盖了音乐、舞蹈、曲艺、戏剧、影视、美术、书法、摄影、文学、人文社科理论研究及重大文化活动等七大类12种子类的文艺精品创作和推广。通过以上修订,进一步增强了扶持资金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保障扶持资金的合理使用。 

  2.提升了获奖作品奖励的标准。 

  为鼓励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较高艺术成就的文艺精品,此次修订,针对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等高级别奖项和比赛提高了奖励标准,将国际奖项的奖励标准从6万到30万元提升到10万至50万元,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标准从2万到15万元提升到10万至40万元,省级奖项的奖励标准从5千到6万元提升到3万至15万元。通过以上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获奖文艺作品的奖励力度,更好地激发文艺创作活力。 

  (三)明确扶持和奖励作品的社会责任 

  为了让本办法所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真正在文化惠民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优秀的文艺精品,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此次修订明确要求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免费参与或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龙华区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演出、展览、研讨活动和专题讲座等。此外,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还在扶持和奖励标准上对深入基层文化服务和公益性文化服务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通过以上修订,进一步提升了扶持和奖励作品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贡献度,更好地促进文化惠民活动的发展。 

  (四)修改相关单位名称的文字表述 

  随着龙华区的正式挂牌成立,各部门的名称和职能进行了更改和重新划分,因此,此次修订对部分文字表述做了修改,将“龙华新区”改为“龙华区”;将“新区”改为“我区”;将“新区管委会”改为“区政府”;将“新区公共事业局”改“区文化行政部门”;将“新区财政部门”改为“龙华区财政局”。通过以上修订,有效地保障了本暂行办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157号); 

  3.《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 

  4.《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 

  四、解读机关 

  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