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龙华区关于大浪时尚小镇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着力建设时尚产业、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时尚产业体系,打造世界级时尚产业集群,建成国际知名的时尚特色小镇,特制定《龙华区关于大浪时尚小镇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特点
(一)政策内容与产业导向具有高度一致性,增强扶持的靶向性。按照时尚产业发展特点,对品牌、人才、创新、展会活动等时尚产业发展关键因素给予支持,提高时尚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时尚产业集聚。
(二)政策具有领先优势。本政策是在认真研究上海、浙江等地时尚产业集聚地区关于促进时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基础上制定的,确保了政策的时效性、前瞻性、竞争性。
(三)政策可操作性强,如尽量减少“不超过”等字眼,明确资金扶持的刚性、客观条件,避免擅定标准、擅定比例,资助补贴额度尽可能量化,提高政策刚性,减少浮动空间。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是强化小镇规划引领,对大浪时尚小镇的地理位置、空间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时尚产业企业作出界定。同时指出将通过遴选机制选择优质运营机构,高标准规划建设运营时尚小镇。
第二章是加快时尚产业集聚,从加快时尚产业载体建设、鼓励购置自用经营用房、加快总部和上市时尚企业集聚、鼓励时尚企业做大做强四个角度制定扶持内容。
着力推进产业载体的建设和空间释放:对按规划将旧工业园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时尚产业载体的,对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费用,以及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为加快改造进度而提前解除企业租赁合同,或引导产业导向目录禁止类企业退出后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企业过程中出现空置厂房的,按要求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对新引进并在大浪时尚小镇购置自用经营用房的时尚企业,按要求给予补贴。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租赁经营用房的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按要求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税的时尚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拟上市时尚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和上市时尚企业自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按要求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现有时尚企业或新引进时尚企业,自企业在大浪时尚小镇纳税之日起,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要求获得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章是推进时尚产业创新。从创新平台支撑、鼓励购买中介配套服务、融资支持、促进时尚企业孵化、促进时尚产业与信息化融合五方面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分档给予资金补贴。
鼓励企业购买产品检测认证、品牌认证、产权评估交易、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中介配套服务,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对企业在政策期内因固定资产投资、购买原材料、流动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而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新设立的孵化器或时尚品牌设计师孵化平台,经认定,给予一定投资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孵化器,也有对应资金支持。对入孵小微时尚企业或设计师工作室给予租金补贴。
对时尚企业使用信息技术改造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开发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使用公有云服务及资源,在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开设直营旗舰店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四章是加强时尚人才集聚,从吸引高端时尚人才和基础性人才入驻、就业,扶持时尚人才创业,支持设立时尚教育培训机构这几个方面制定人才集聚政策。
符合条件的高端时尚人才在大浪时尚小镇从事全职工作或设立工作室、时尚企业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对新引进在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从事全职工作的专业服装院校、艺术学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市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给予资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时尚人才在大浪时尚小镇创业并实质性运营连续两年的,按要求给予一定的运营资金扶持。
对符合要求的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设立的时尚教育培训机构、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际运营满一年,经认定可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五章是着力打造时尚品牌,从鼓励时尚企业自创品牌、鼓励时尚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支持时尚企业连锁经营、支持时尚企业参加重点活动和展会、支持高标准建设时尚发布中心五个方面,助推企业打造自主品牌、提升企业形象,扩大知名度。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深圳知名品牌”,或到境外注册商标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对时尚企业获得相关认证或质量奖的,按要求给予相应奖励资金。
对首次获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广东省连锁50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或深圳连锁品牌专卖30强的企业,按要求给予相应奖励资金。
对于企业受邀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尚周(节)发布活动、在大浪时尚小镇举办新品发布会或参加大浪时尚小镇会展计划内展会的,按要求给予补贴。
在大浪时尚小镇公共服务平台举办新品发布会、时装秀、设计展、行业峰会、论坛、人才交流会、技能大赛,经认定,提供免费场地。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支持时尚企业与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家纺协会等国家级协会联合开展时尚发布活动,对于经备案认可的小镇企业或协会承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行业权威大赛、论坛、指数发布等重要活动,给予活动经费补贴。
第六章是大力完善产业配套,从拓展商业展销空间、打造知名品牌消费中心、完善时尚生活配套服务、优化时尚科技配套服务、完善交通配套五个方面制定扶持政策。
对大浪时尚小镇现有产业园的时尚企业拆除围墙,利用一楼自有物业打造商业展销空间的,经认定给予改造费用补贴。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规划的商业区持有商业展示空间物业的企业,招引国内外时尚知名品牌及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开设商业店铺的,经认定,对租金和装修费给予一定补贴。对开设奥特莱斯(Outlets)折扣店等商业综合体的时尚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文化娱乐、餐饮服务类品牌企业在大浪时尚小镇内设立必要的服务配套设施,经认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对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定的时尚类检测机构、面辅料供应服务机构、服装服饰打样中心,按要求给予资金资助。
对总部和上市时尚企业在政策期内给予一定交通补贴。
第七章是其他事项说明,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做了相应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同一企业(项目),适用于本若干措施相关条款,可同时申报享受资助;同一企业(项目),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本若干措施的具体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本若干措施由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资金使用按专项资金相关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