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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18年02月0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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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有序推进龙华区公共项目土地供应工作,龙华区政府于2018年2月2日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深龙华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规定,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批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用地,并下放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审批公共项目用地同步审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送审稿)。

  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5.《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

  6.《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

  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8.《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国土资函〔2012〕138号);

  9.《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粤府函〔2012〕115号);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

  11.《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

  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界定了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的适用范围

  根据深府函〔2016〕259号文的有关规定,以下原由市政府行使的职权调整到区政府行使:1、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但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除外;2、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含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但安排在国有储备土地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或搬迁安置用地以及市政府未交由审批的市投市建项目除外;3、上述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含闲置土地处置);4、以划定管理范围线方式委托管理的非建设用地的审定(含经市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审定的市投市建项目);5、不在国有储备土地上安排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或搬迁安置用地的土地整备实施方案审批;6、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7、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审批。

  其中第2项和第4项属于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范畴。因此,我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以协议、划拨方式供应,或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建设用地。

  (二)明确了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批机构及职责分工

  《暂行办法》规定龙华区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作为区建设用地审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龙华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建设用地租赁方案,同时审批其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用实施方案。

  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要成员包括:区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筑工务局、城市更新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龙华交通运输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土地供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对公共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暂行办法履行用地审查报批相关管理职责:

  (一)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是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的受理、初审、报批工作;

  (二)区法制办负责审查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合法性情况;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立项或可研批复情况;

  (四)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国有农业用地(包括基本农田、区征菜地)情况;

  (五)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蓝线、水源保护区情况;

  (六)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整备情况和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城市更新项目计划、规划及用地情况;

  (七)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公共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园地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供相关意见;

  (八)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以及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所涉临时用地的审批情况,开展公共项目用地所涉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九)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核查拟供应土地周边轨道规划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

  (十)重点片区办负责对涉及在北站商务中心区、鹭湖科技文化片区和九龙山产学研片区内选址的地块提供意见;

  (十一)各街道办负责就辖区内拟供应地块提出意见,并协助做好用地供应管理等工作;

  (十二)其它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承担公共项目用地审查职责。

  (三)梳理了公共项目用地报批及供地流程

  从报批程序、供地程序两个阶段梳理了用地报批和供地流程。

  公共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分为用地申请、方案初审、方案审批三个阶段。《暂行办法》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及审查事项,用以指导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序开展。

  三、《暂行办法》主要条款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第三条第八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三条;

  第三条用地报批方式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9号)第六条;

  第四条审批机构依据《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第八条;

  第五条职责分工依据《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第九条;

  第六条【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类】参考《深圳市龙岗区公共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办法(送审稿)》(深规土龙〔2017〕172 号)第七条;

  第七条【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类】、第八条【其他不需要进行报批的用地】均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9号)第八条 ;

  第九条【审批程序】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事权的通知》(深规土〔2011〕332号)第二条第三款、《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资函〔2017〕5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一条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第三条第八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条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2号)第五条第七款;

  第十条【实施供地】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9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批后备案与监管】依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三条、《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9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一条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第三条第八款、《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第二条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2号)第五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