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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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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11月21日,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7〕5 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为适应行政区建设实际需求,加快推进“一城四区”建设任务,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形成规范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来选定满意的代建单位,从而破解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储备不足、工作人手不足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7个章节组成,共二十七个条款,包括适用范围、代建单位的确定和条件、双方职责、代建程序、代建费用和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代建形式及相关部门职责。一是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项目立项后开始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和分阶段代建(以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为分界点,分为前期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二是在相关部门职责方面,发改部门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委托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代建单位的确定。一是明确了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二是明确了可以直接委托代建的情形、条件和决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为零的政府投资项目, 由委托单位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代建,并编制代建方案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代建:(1)紧邻城市更新单元红线, 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2)市、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3)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 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4)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3、关于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代建单位的条件要求设置上:(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3)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5)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6)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同时,明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可由委托单位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4、关于委托与代建单位的双方职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委托单位负责牵头提出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负责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编制可研报告、设计、概算等文件;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向区发改部门提交资金计划申请, 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代建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并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相关报批工作; 负责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申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勘察、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工作;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负责代建期内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管理;负责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协助委托单位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配合委托单位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针对不同代建项目的特点,如有其他的特别要求均可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5、关于项目代建程序。由委托单位负责申请立项,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代建,并编制代建方案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后执行;按审定后的代建方案组织选定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代建单位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实施建设管理,并以委托单位名义办理审批手续;委托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用款报告支付工程款;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协助委托单位按要求完成竣工、审计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6、关于代建费用和奖励。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

  7、关于法律责任。(1)代建单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2)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追究代建单位责任。(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但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委托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和规模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超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 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4)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 年12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