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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日期:2019年09月1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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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已于2019年9月10日施行,现对该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1号,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2日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行为有较为显著作用,并受到区内各建设单位的普遍认可。近年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所调整,且结合两年来小型库使用情况,启动了修订。

  (一)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的通知》(深建价〔2016〕33号),决定收回《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深建价〔2016〕15号),同时今后不再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根据《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直接规定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五)《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2〕6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截至2015年9月1日已失效。

  (六)《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龙华住建〔2017〕147号)印发执行后,“轮空制”管理措施使用效果良好,故纳入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标题、小型建设工程范围、承包商投标报名条件、小型建设工程招标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承包商轮空制度等两个条款,删除了有关结算下浮率的条款。共涉及16条,其中较大修订1条、新增条款2条、删除条款1条、文字性修订12条。

  (一)较大修订条款1条

  第一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下列项目之一: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新增条款2条

  增加第六条为:建设单位作为预选库的使用人,应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承担招标人主体责任,以建设单位身份负责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履约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增加第二十七条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轮空制,即入库企业在同一组别内每中标一次后,原则上轮空1个月。

  (三)删除条款1条

  删除原《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四)文字性修订条款12条

  标题修订为: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修订为:为加强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行为,择优选取承包单位,提高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修订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名录编制、批量采购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区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修订为:投标报名的建设从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已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无条件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承诺函;

  (四)其他条件(若有)。

  第十七条修订为:建设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报名资格: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被建设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六)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七)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八)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九)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修订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

  2.招标人在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预选企业进行投标响应报名,不需编制投标文件。

  (二)召开招标会,抽签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代表应持《授权书》组织召开招标会,响应招标公告的预选库内企业代表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参加招标会。

  招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资格审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响应企业的投标资格情况,招标人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2.抽签定标:抽签分现场直接抽签或者电子抽签,现场抽签时,由招标人代表在现场直接抽签,确定中标人;

  3.结果确认:招标人代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抽签结果确认表》上签名。

  若预选库内企业响应本次招标不足三家的,则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合同签订

  1.在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结果;

  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修订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严格把关,确保合同条款严谨、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加入预选库的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积极报名参加小型建设工程的投标邀约;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履约评价;

  (四)不从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条修订为:实行小型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制度,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从业单位入库录用、清退出库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三十一条修订为:预选库中的建设从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预选库的监管部门可直接将其清退出预选库: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响应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次数达到两次或以上的;

  (四)中标后擅自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六)小型建设工程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

  建设从业单位被清退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修订为: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修订为: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三、修订过程、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本次修订工作于2018年5月启动,在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充分沟通后,分别于2018年6月、2019年1月两次征求了区内各招标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于2019年1月、5月两次在“龙华区政府在线”征求了公众意见。2019年4月17日,修订稿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进行审议后,于2019年5月又征求了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上述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9年7月15日由区政府一届第六十五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