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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龙华区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入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日期:2020年08月0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抢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加快把龙华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中轴新城。结合市、其他区及龙华区产业用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起草了《龙华区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入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我局于2020年2月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通过吸取市及其他区产业用房管理的优秀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目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3月形成《办法》初稿,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征求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

  同时,为加快推动入驻单位落户龙华区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避免物业空置时间过长导致的租金损失,我局对《办法》单位入驻程序进行了简化,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公告、合规性审查、入驻评估、签约及监管等常规性工作,拟分配方案、企业续租、面积调整或增减、租金优惠或免租金等重要事项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区业务分管领导研究审定。

  二、编制目的

  为合理高效利用产业空间,吸引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端人才落户,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氛围,带动片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编制依据

  《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深府办规〔2017〕7号)、《龙华新区产业用房配建和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办〔2015〕37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及兄弟区产业用房管理文件等。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有七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入驻条件、单位入驻程序、面积与租金标准、相关部门职责、退出机制、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入驻条件。《办法》第三条提出“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区或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前迁入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研发机构、科技企业,重点引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并合理规划引进高质量科技教育普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在《办法》第四至六条,对入驻单位符合深圳市环境、科技标准、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房租、物业费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办法》第七条对入驻具体机构进行了明确,入驻对象主要分三类:一是研发机构。主要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作为带头人设立的研发机构;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榜单的企业设立的企业研究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研发机构;二是科技企业。主要为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作为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认定的团队所在的科技企业,上述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在企业中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B类人才所在的科技企业,上述人才应在企业中占股30%以上;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前三等次,区级赛事前二等次的企业及团队;近三年累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企业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科技企业;三是科技教育普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为全区青少年提供开放性课程和科技实践活动场所、提供个性化课程服务及人工智能等科技教育相关赛事集训和竞赛指导服务、为全区学校提供优质课程方案、承接地方或全国性科技创新赛事的科技教育普及机构;为入驻单位提供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是理顺单位入驻程序。《办法》第八条借鉴龙华区产业用房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入驻采取公告、申报、审查、审定、公示、签约、入驻、监管等8个程序。在审定程序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查及入驻评估,严格把控入驻单位质量。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在协议中对入驻单位绩效目标等进行约定等,实现产业用房的有效利用。

  三是规范入驻标准和租金优惠。《办法》第九条结合入驻单位实际,按照拟入驻单位类型和层级配置不同的租用楼层、面积,对于研发机构,可租用面积分别不超过3000、1500和1000平方米;对于科技企业,可租用面积不超过1000和500平方米;对于科技教育普及机构,可租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对于科技服务机构,可租用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上述面积为单位可申请面积上限,具体租用面积以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区业务分管领导审定通过的分配方案为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调整或增减租用面积的,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区业务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在《办法》第十条明确产业空间办公用房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入驻单位租金原则上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租金价格的30%收取,租金价格调增频率与区科技主管部门实际支付房租租金价格的调增频率保持一致。

  四是明确入驻期限。参照市及各兄弟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入驻龙华区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产业用房的研发机构、科技教育普及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科技企业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同时,对应予以退出但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赁的入驻单位,“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区业务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审定通过后,入驻单位可继续租赁,但不再享受租金优惠,剩余租期内按当年区科技主管部门实际支付的房租租金价格承租,且合同期满不再续约”。

  五是厘清各相关部门职责。在充分吸纳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单位入驻龙华区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过程中的事项及分工。

  六是制定退出机制。在《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入驻单位退出机制。租期内每年对入驻单位开展一次动态评估,并对入驻单位退出情形如入驻单位连续2年未通过评估的、连续15个工作日无人办公且未提前申报并获得批准、签约后一个月内未使用产业用房正常开展业务等加以明确。

  在《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对入驻单位合同终止、期满,续约等流程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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