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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日期:2020年08月1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为适应龙华区建区发展实际,进一步做好区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和严谨性,我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有《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华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和《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于2013年9月30日正式施行。政策出台以来,作为龙华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核心政策依据,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截至2019年9月,全区通过”两规”处理,先后完成了282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确权处理,占地面积45.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6.73万平方米。

  随着2017年1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正式成立,原有新区名称和部门职能进行统一部署和更换,原有文本中的部门名称、部门职能均要根据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结合龙华区六年来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经验,部分程序内容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鉴于上述原因,对实施办法做出修订。

  二、修订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以下主要原则:

  (一)确保政策前后有效衔接。为了确保后期工作有序、高效开展,避免新的处理程序启动带来的不便,在修订实施办法时,以原有实施办法为基础,在总体流程上与原有处理流程保持一致,仅对与区实际情况以及与现行政策不符的部分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确保职能部门分工合理。根据市、区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职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要求,龙华区各部门职能和职责发生变化调整。本次修订以变化后的部门名称、职能为准,进一步调整部门分工、工作职责和任务。

  (三)确保便于现实操作执行。结合龙华区六年来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经验及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在审批内容、审批流程、处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完善,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流程,确保政策规定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

  三、修订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号);

  2、《<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令〔2002〕111号);

  3、《深圳市龙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深龙华办〔2013〕163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府令〔2018〕312号)。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修订:

  (一)统一区级行政单位名称和职能。结合当前龙华区成立,根据编办“三定”方案规定,将原龙华新区行政区名称、部门名称和部门职能进行对应调整。一是统一将文本中“龙华新区”变更为“龙华区”。二是统一更改相关部门单位名称。包括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社会建设局等部门名称。三是修改对应职责。如国土部门增加“出具用地方案草图和宗地图”内容。区发展产业部门不再负责对生态线内违法建筑出具审核意见等。

  (二)取消基本生态控制线审查。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为增强可操作性,适当放宽规划土地审查标准。考虑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根据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5号)划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办法申请处理的违法建筑均是在1999年3月5日之前建成,无需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线审查。

  (三)增加简易处理程序。吸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先进做法,通过城市更新等措施加速历史违建消化处理。将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处理与城市更新等政策对接,对尚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合法土地达到一定比例,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受理计划申报并核发同意申报意见的历史违建可以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即无需规划土地审查、无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在缴纳规定罚款、地价后视为权属清晰的建筑物和土地。

  (四)优化规划国土审查标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除占用国有土地、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划广场、高压走廊、市级公共设施、压占蓝线、不符合橙线管理规定、位于禁止建设区等条件外,历史违建予以现状确认。实施办法处理的历史违建均属于1999年3月3日前建成,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工作原则,我局结合现实角度考虑,进一步细化和放宽规划土地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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