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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期:2020年08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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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17年8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2号,以下简称深龙华府办规〔2017〕2号)印发实施,试行期3年。政策自试行以来,在拓宽随军家属安置渠道、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提高随军家属安置质量和水平、缓解政府安置压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部门事权匹配、部门职责分工边界不够明确等新问题,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指导性趋于弱化,相关的补贴待遇水平也较低。

  为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三年来政策试行和安置随军家属的实际情况,在对标对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基础上,对深龙华府办规〔2017〕2号文件进行了完善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范称谓表述,明确职责分工。

  2019年3月,根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关规定,随军家属安置职能划归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因此,《办法》条文中所有部门表述相应调整修改。

  根据国发〔2013〕42号第五条、第六条和粤府〔2014〕34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由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委组织部、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会同区武装部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区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驻区部队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通过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二)修改政策执行对象,明确安置原则办法。

  根据国发〔2013〕42号、国拥〔2019〕3号、中发〔2019〕30号、粤府〔2014〕34号和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相应的安置主体、安置原则和安置方法。对于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明确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原则上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随军前是国企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区国资委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随军家属根据个人意向选择就业岗位,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三)统一规范表述,明确补助金发放的标准、方式和范围。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为鼓励驻区部队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为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发放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非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不能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同时,参照国家、省、市政策表述统一调整修订为“自主择业”。

  驻区部队随军家属是指部队营区或所属分队营区驻地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部队的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

  《办法》对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仍参照深龙华府办规〔2017〕2号第三章第八条执行,即:按我市上年度在岗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倍,以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三年向申请人发放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四)调整其他政策补贴标准,明确补贴主体责任落实。

  1.《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随军家属参加市、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补贴,补贴明确在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根据深府办规〔2019〕12号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补贴发放主体和补贴标准:发放主体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计发;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五)明确政策落实保障条款

  根据粤府〔2014〕34号第十一条规定,《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立功以及高危岗位军人家属等几类军人家属实行优先安置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工作实践,《办法》第七条对随军家属推迟安置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明确。

  此外,根据粤府〔2014〕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办法》第二十条加大了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的处置力度,督促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实效,切实提高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

  (六)增加消防救援队伍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内容。

  根据粤府函〔2020〕1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驻区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