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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0年05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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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决定》(深发〔2018〕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更加注重前瞻布局第三代半导体,合理高效利用好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空间资源,建设龙华区半导体产业集聚区,结合市、兄弟区及龙华区产业用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起草了《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根据区领导指示精神,我局于2019年12月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通过吸取市及其他区产业用房管理的优秀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目前开展工作实际情况,于2019年12月形成《办法》初稿,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座谈会征求有意向入驻的研发机构及企业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做了完善并修改,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

  二、编制目的

  合理高效利用好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空间资源,建设龙华区半导体产业集聚区,推进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创新协同发展。

  三、编制依据

  《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深府办规〔2017〕7号)、《龙华新区产业用房配建和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办〔2015〕37号)及兄弟区产业用房管理文件等。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入驻条件、单位入驻程序、可租用面积标准、受理部门职责、退出机制、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半导体产业园入驻条件,《办法》第三条提出“申请入驻半导体产业园的单位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区或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迁入我区。《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入驻半导体产业园的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办法》第五至八条,对申报单位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深圳市环境科技标准、服从园区管理、按时缴纳房租、物业费等费用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理顺单位入驻程序,《办法》第九条借鉴龙华区产业用房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入驻采取公告、申报、审查、审定、公示、监管、签约、入驻8个程序。在审定程序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查及评审。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把控入驻单位质量。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在协议中对入驻单位绩效目标等进行约定等,实现产业用房的有效利用。

  三是明确入驻单位可租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办法》第十条结合入驻单位实际,按照拟入驻单位类型和层级配置不同的租用面积,半导体相关的国家级、广东省创新载体、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领域、建设规模及预期取得成果可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500平方米,具体租赁面积需结合园区厂房实际布局,面积可能以实际布局予以调整;半导体相关的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设立企业,或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半导体相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优质企业,根据其研发领域、建设规模及预期取得成果,可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具体租赁面积需结合园区厂房实际布局,面积可能以实际布局予以调整。

  申请单位不符合可租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若在龙华区可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需要予以配租,可租用面积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入驻单位所需面积确有必要超出以上标准的,或在入驻期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调整或增减租用面积的,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办法》第十条同时对园区配套宿舍可租用对象予以规定。

  四是明确入驻期限,参照市及各兄弟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目前深圳市及南山区等兄弟区规定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考虑到创新载体、研发机构等单位对稳定性要求较高,所以将入驻半导体产业园的国家级、广东省创新载体、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设立企业以及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的半导体相关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载体或其他优质企业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五是厘清受理部门职责,在充分吸纳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各受理部门在单位入驻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过程中的事项及分工。

  六是制定退出机制,在《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入驻单位退出机制。租期内每年对入驻单位开展一次动态评估,并对入驻单位退出情形如入驻单位连续2年未通过评估且整改不力的、连续15个工作日无人办公且未提前申报并获得批准的、签约后一个月内未使用产业用房正常开展业务等加以明确。同时,对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赁的入驻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审定通过后,入驻单位可继续租赁,但不再享受区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优惠,剩余租期内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格承租,且合同期满不再续约”。

  在《办法》第十六、十七条,对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续约等流程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