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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财政局 日期:2019年01月2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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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8日,龙华区财政局(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源性资产租赁行为,确保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定义、构建责任体系、实行公开交易、规范决策审批、加强合同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内容。

  1.区属国企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或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等需要延长租期的,可适当延长租期。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应经企业内部集体决策研究审议,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6年以上的应报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审定。采取协议续约方式进行的资产租赁,约定的单次续约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6年。

  2.符合龙华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优质承租人租赁资产的(不含本条第(九)款规定的续约情形);区内承租人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区外承租人由区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企业形成内部班子会议纪要并报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自行组织租赁。其他因特殊原因或需求无法通过公开招租完成资产租赁的,企业须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解读机关

  本指导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