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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日期:2021年03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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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升龙华区住房保障水平。

  二是明确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保障对象,细化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配租、选房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要求。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住房类别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龙华区面向辖区户籍和人才配租的住房,具体包含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两种大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的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分配方式主要有轮候配租和单位定向配租。

  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的住房,分配方式为单位定向配租和个人定向配租。

  (二)明晰职责分工

  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分配方案、定价方式及租金标准等较宏观的职责。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协助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三)阐明了筹集渠道和接收程序

  《办法》首先列举了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筹集,主要通过新供应用地建设、棚户区改造、招拍挂用地配建、城市更新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综合开发建设、社会存量住房租购,以及市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筹集。同时,对于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下列房源也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住宅或商务公寓;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城中村房源;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房源接收程序,即应当核查房源户型、面积、装修等事项,与移交主体签署移交确认书,确保接收的房源可正常使用。

  (四)确立优先保障原则

  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里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时有一定的优先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优先配租和优先选房两种优先方式,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在配租房源中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优先配租。具体优先方式应当在配租通告中予以明确。

  (五)细化房屋退回情形

  房屋退回包含了超标退回、应主动腾退、违规违约被主管部门收回三种情形。

  因结婚等原因而承租两套及以上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人口面积标准上限保留或者申请调换一套住房,多出的住房应当腾退。

  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腾退住房或由产权人收回房屋:

  (1)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的;(2)因购买、继承、赠与、结婚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已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延期腾退的除外,但也应在延长的腾退时间内完成腾退;(3)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4)仅有一名主申请人申请,没有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死亡的;或主申请人死亡,没有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继续作为主申请人继续承租的;(5)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4)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5)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8)具有不遵守信访纪律、违反信访规定或从事有损公序良俗行为等情形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生了上述应当腾退的情形,承租家庭拒不腾退房屋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清退程序,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人才住房面向单位配租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主管部门拟定本行业符合要求的行业类别及单位名单。在承租入住之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入住人依法依规使用人才住房。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的,区主管部门可在后续住房保障工作中相应调整保障力度。

  (七)明确单位的管理职责

  单位在人才住房配租过程中的职责主要包括:

  (1)以单位名义提出认租申请,提交符合条件的入住人信息。单位取得配租通知后,以单位名义签订配租合同。

  (2)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人才住房分配制度,制度应当包括:分配条件、排序规则、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公示办法,按规定公示配租条件、程序、结果。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3)承租单位应当开展日常自查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整改。如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的,区主管部门可在后续住房保障工作中相应调整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