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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年04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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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龙华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深龙华字〔2013〕12号)要求,龙华区于2013年出台了《龙华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83号,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通过给予专项补贴的方式,促进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转型发展。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有关资金管理文件已不能满足现有管理工作需要,为保持扶持政策的延续性,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和欠发达股份公司帮扶工作的要求,区国资局组织修改完善并形成了《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1〕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背景依据

  龙华区于2013年出台了《龙华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83号,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有关补贴事项,进一步简化有关补贴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目前,我区涉及股份公司的专项资金主要是2013年设立的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当年出台了《龙华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推动公司盘活集体物业、开展城市更新、规范经营运作,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另外,从2013年开始,区民政局每年制定《龙华区年度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方案》,社保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保障,日常申报核拨管理工作主要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在原《暂行办法》使用过程中,也凸显了部分亟需改进及优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有关补贴事项需要进一步优化。不以产业建设为主的土地开发、商贸旅游业引入等事项已不符合我区产业导向,集体用地入市交易、主动淘汰企业、项目贷款、欠发达股份公司投资经营等事项也不利于股份公司现阶段发展,因此有必要优化或删除有关补贴,最大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

  (二)有关补贴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原《暂行办法》中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补贴,包含三年租金损失补贴,鉴于股份公司早年租赁合同及收据凭证多保存不善,导致租金损失计算工作繁杂,计算结果少于实际损失,因此,需对租金损失补贴的审查进行优化调整。

  (三)欠发达公司社保补贴有关规定亟需进一步完善。原《暂行办法》中对欠发达公司社保补贴的规定较为简略,亟需予以完善,增强操作性、实用性。

  (四)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仍需进一步明确。原《暂行办法》补贴大部分为奖励、事后型,而对资金使用范围仅有“规范使用程序,确保专款专用”的表述,极易产生本办法所有资金均需专款专用的歧义,因此,本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三、主要优化内容

  该办法主要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制定依据,分为八章共四十七条,分为总则、先进奖励、转型补贴、欠发达补助、生态保护激励、申请与审批、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八章,其中第二至五章为主要扶持措施。主要优化内容如下:

  (一)删除不符合产业导向、不利于股份公司发展等类型的补贴

  删除非产业为主的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淘汰企业、项目贷款、欠发达股份公司投资经营等补贴,以贴合产业为导向,最大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

  (二)优化先进奖励评审方式及标准

  该奖励自设立以来,极少有股份公司申请,为切实发挥资金奖励先进的作用,做实该项工作,明确奖励为一年一发,并在奖励总家数不变的情况下扩充了各档次获奖家数,同时,将原《暂行办法》中每个街道确保两家公司获得奖励,改为综合平衡各街道间发展差异。【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提升房产确权补贴标准

  给予股份公司办理房产确权的登记补贴,由“按照补缴地价的20%”改为“按照补缴地价的40%”,提高其房产确权主动性。同时,参照原《暂行办法》及宝安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设置补贴上限。【第十二条】

  (四)响应区委区政府关于提升我区产业空间的工作要求,盘活集体物业存量。一是限定了物业统租统管补贴范围,鼓励股份公司委托区属国企统租统管自有物业或自主实行统租统管,打击“二房东”,探索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统租统管合作新模式,激发合作热情,盘活集体、国有经济,进一步提升我区产业空间,盘活物业存量【第十七条】。二是缩小了集体土地开发的补贴范围,仅对股份公司自主开发项目以及建设产业用房为主的合作项目予以补贴。以使股份公司在集体土地项目中获取更高利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新增了对股份公司自主改造厂房的补贴,充分利用旧厂房,通过改造升级,新增优质产业空间【第十四条】。四是加大了对股份公司参与土地整备的补贴力度【第十五条】。

  (五)新增以配售募集股方式融资的补贴

  为响应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鼓励股份公司设立募集股的改革事项,新增对以配售募集股的方式引入融资的事项进行补贴。【第二十二条】

  (六)删除租金损失补贴

  鉴于租金损失补贴的导向性不清晰,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繁琐等问题,将集体土地开发补贴中的租金损失补贴部分删去,同时,参照《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九条“每平方米200元的整备工作经费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对股份公司参与土地整备进行补贴。【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七)新增提升股份公司管理能力相关补贴

  对提升股份公司“三会”成员学历、对外引入职业经理人的股份公司予以补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八)新增“城市管家”引入补贴

  为鼓励股份公司长期引入“城市管家”,促使“城市管家”发挥实效,特设定该项补贴在“城市管家”服务期的前三年发放,且金额逐年递增。【第二十八条】

  (九)新增支持党建工作补贴

  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支持党建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后,无偿提供集体土地或物业用于党校、党群服务中心等党建阵地建设的股份公司相应进行补贴。【第二十九条】

  (十)完善欠发达公司社保补贴规定

  延续欠发达公司社保补贴措施,参照区民政局每年欠发达股份公司股东社保补贴有关方案,完善欠发达公司评定标准、补助人员定义、补助种类及补助发放标准等内容。并将该补助纳入本专项资金预算。【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条】

  (十一)优化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明确“对位于水源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股份公司,制定购置物业或产业用地计划,并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激励,专款用于购置物业或产业用地”,促使股份公司利用激励资金提升集体经济。同时优化补贴标准为“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第三十三条】

  (十二)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规定

  1.明确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应专款专用的项目外,属于奖励型及事后补贴型的专项资金不限制使用范围,以提高股份公司转型发展积极性;

  2.要求股份公司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将使用情况报街道审核,区主管部门备案,在给予股份公司自由使用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监督。【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