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日期:2021年08月10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为加强我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区国有农业用地规划利用,我区修订了《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3年9月18日龙华新区印发《龙华新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158号),该管理办法对我区国有农业用地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机构改革及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土地管理、农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的不断完善,《龙华新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问题,亟需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农业用地经营管理、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强化各级监管职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2020年9月启动了《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对全区国有农业用地现状进行全面排查基础上,开展了管理办法修订的评估和修编等工作。在修订过程中,结合龙华区现行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及管理现状,充分考量国有农用地管理现状和机构改革带来变化,经征求区属各部门及公众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主要从国有农业用地的范围、规划建设与资金保障、经营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国有农业用地范围:是指已纳入城市化转地补偿范围内,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法定规划划定管理范围,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土地。

  (二)规划建设与资金保障:主要明确规划编制、国有农业用地建设内容以及管理、建设资金保障。

  (三)经营管理:主要明确日常管理主体、承租单位确定方式、承租单位条件、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以及协议方式确定承租单位的协议条件、协议程序,规范了履约行为的管理。

  (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主要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和农用设施建设主体,为用地备案和后期监管明确依据。

  (五)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基本要求、巡查监管制度、农地转用及征收、临时使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国有农业用地使用的程序。

  (六)法律责任:主要明确破坏农地、违法建设、骗取土地使用权、污染农业用地、行政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变化及新增内容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包括8章,48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规范经营管理。根据龙华区实际,由区统一发包。将租赁方式细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的方式,并细化承租条件;修改和细化租赁程序、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等租赁管理内容。增加协议方式确定承租单位,并细化协议方式程序要求。租赁期限按发展用途确定为8年或者5年。将租赁期限修改至最长20年,且考虑到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已经比较充分的保障了承租单位的权利,故删除原暂行办法中关于续住的内容。增加租赁合同备案条款。增加承租方履约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对提前收回情形和程序的条款。

  (二)规范国有农业用地设施建设。合理的必要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为国有农业用地生产管理所必需,为规范农业设施建设,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另立章节,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考虑到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涉及较多重大疑难问题,需加强监管和执法部门协作力度,以有效推进国有农业用管理工作。办法增加了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设置的相关内容,以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同时,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细、明确区农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等部门的职责,规定承租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并突出强调原则性要求,强化承租单位相关义务。

  (四)强化国有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针对国有农业用地管理的现状及租赁期限相对较长的情况,国有农业用地管护和利用作为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必须进一步强化。为此,新修订管理办法添加了国有农业用地的巡查监管、农地转用及征收、临时使用、环境保护、效益评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