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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教育局 日期:2019年01月1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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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17年9月25日区教育局印发了《龙华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前有若干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做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删除《暂行办法》关于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的内容。二是允许民办学校租赁场地办学。三是《暂行办法》改为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原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及《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中的“暂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字样。原因是:《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关于中小学的内容已被废止。

  (二)在第四条第四款“(四)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租赁或改造民居、厂房及其它非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中增加“原则上”字样。原因是:《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中规定可以租赁场地办学。

  (三)删除第十一条中“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报区教育局批准。申请办学地址变更、分立、合并的,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受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由举办者提出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地址、分立、合并的申请报告;2.民办学校当年的财务清算报告;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地址变更、分立、合并的决议或会议纪要;4.新的办学机构注册登记书。”中“办学地址变更”等关于地址变更的字样并删除附件3第一个表格:龙华区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办学地址)。原因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民办教育管理法规政策均无关于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的规定,该事项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2012年11月15日公布的《龙华新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公共〔2012〕180号)同时废止。”中的“公布”改为“印发”,并按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原因是:此文件为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