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起草背景:龙华区天使母基金(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5日,总规模10亿元,由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委托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管理。
制度依据:《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和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促进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化发展,参考《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实际,起草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设立原则:
1、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战略性调控职能,创新政府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企业。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天使母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3、放大杠杆。天使母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4、促进创新。天使母基金以投资各类天使子基金为主,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子基金遴选条件:
1、注册地域。子基金注册在深圳市龙华区。
2、出资规模。子基金向天使母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40%且出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
3、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4、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区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区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5、投资地域。子基金须全部投向天使类项目(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除外)。
6、投资限额。除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投资的项目总数不低于15个。
7、管理费用。子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3%,且对天使母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8、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需及时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四、涉及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与天使母基金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注册区域: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须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
(三)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深圳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深圳办公或在深圳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天使类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天使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该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最近5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五)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注意事项
关于子基金遴选流程:
(一)公开征集。
(二)项目立项。
(三)尽职调查。
(四)专家评审。
(五)社会公示。
(六)投资决策。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八)投后管理及退出。